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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標題,你以為這類事情不可能的。
實際上,確實發生了。
不好意思,這次,法院直接告訴你這是為什么?
先把事實擺在桌面上。
張三,2017年10月1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店長。
工資結構也很清楚:
基本工資3500元 + 績效600元 + 飯補600元。
問題出在哪?
從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7日,公司一直沒有和張三簽書面勞動合同。
直到2018年9月26日,雙方才補簽了一份書面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
合同期滿后,勞動關系解除。
到這里,很多企業都會覺得:
事兒早就翻篇了。
但真正的劇情,是從2025年初開始的。
離職6年后,張三出手了。
2025年初,張三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42900元。
你沒看錯,是2018年的事,2025年才仲裁。
這時候,公司其實是有一張「王炸」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時效是一年。
從表面上看,張三的請求,早就超過時效了。
但問題就出在:公司在仲裁階段,什么都沒說。
仲裁結果,先給公司一刀。
2025年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25]第2044號裁決書。
裁決結果非常明確:公司應支付張三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900元。
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理由也很「合理」:張三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請求法院判決無需支付這筆錢。
但,已經晚了。
法院先把基本法律關系捋清楚:
1、公司認可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與張三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予以確認。
2、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在該期間已與張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然后,關鍵一句來了: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在仲裁階段沒有提時效,現在在法院提,法院不接。
結論很干脆: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公司繼續上訴。
二審法院,直接補刀。
二審法院確認的事實更加完整:張三與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
至2019年9月25日解除。
期間,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勞動關系成立無爭議。
關于二倍工資問題,法院再次強調:用人單位負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的,必須支付二倍工資。
公司無法證明已在2018年9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一審判決支持的期間和金額,完全正確。
至于仲裁時效抗辯?
法院只說了一句話:公司并未在仲裁期間提出,在一審、二審提出,均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1月27日
案號:(2025)京02民終15092號
從實務角度看,這個案子給企業留下了三個極其清晰、也極其殘酷的教訓。
第一、時效抗辯,必須在仲裁階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20條已經寫得很清楚:
仲裁階段沒提,后面法院階段一律不認。
第二、不要低估未簽勞動合同的殺傷力。
未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期間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滿一年的前一日。
第三、企業最怕的,是自己的「不專業」。
張三這案子,從實體上看,其實并不復雜。
真正決定勝負的,是公司在仲裁階段那一次沉默。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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