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12月22日披露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邱先生父親在自家店鋪門口與楚先生發生口角。雙方爭吵過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邱先生見此情形,沖上前用拳頭擊打楚先生頭部,隨后又彎腰撿起地上的鐵錘,意欲錘擊楚先生。
危急時刻,一旁路過勸架的全先生立刻將邱先生撲倒,并從身后將其抱住,導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鐵錘手柄硌傷。
邱先生認為,全先生撲倒他的行為導致了他受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全先生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類費用合計12萬余元。
全先生表示,當時邱先生拿起鐵錘欲擊打楚先生,情況緊急,自己為防止事態惡化,遂上前將邱先生撲倒在地。其對邱先生受傷的事實不存在主觀惡意,其行為應屬于見義勇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邱先生撿拾鐵錘前正在拳擊楚先生頭部,此時其對楚先生突然升級的不法侵害已經形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全先生及時將邱先生撲倒并控制,防衛的方式和程度也未超過必要限度,構成正當防衛。因此對于造成邱先生握持鐵錘的手掌被錘柄硌傷的情況,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判決駁回邱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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