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主動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呼吁全社會正確認識破產、合理運用破產,常熟法院推出“破產清算”30問,著眼于集中解答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中,各類群體關注的高頻共性問題,將回應民生、服務群眾、服務大局工作從司法審判前端抓起,為常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Q
問題1:破產等于倒閉嗎?
A
企業會因倒閉而破產,但破產并不意味著企業倒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破產程序。清算程序中,企業最終走向注銷、終止;但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業會繼續存續。
Q
問題2:困境企業及時申請破產,會得到哪些破產保護?
A
破產不僅具有出清僵尸企業的功能,更具有挽救困境企業的制度價值。困境企業及時啟動破產程序會有以下保護作用:
1.中止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中止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Q
問題3:進入破產程序后,企業還能繼續經營嗎?
A
若繼續經營有利于維持企業營運價值、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
繼續經營原則上由管理人管理,但在重整期間,若債務人企業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且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Q
問題4:除清算外,企業有哪些擺脫困境的方式?
A
企業因資產被查封、被申請強制執行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可以通過執行和解、庭外重組、破產和解、預重整、重整等方式進行債務清償或清理,進而擺脫困境。具體需綜合考慮企業資產與負債的規模、商業前景規劃、產業市場競爭力、成本預期等因素。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而實現困境企業重生。
供稿|破產與清算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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