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41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2018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2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已廢止)
《2002年優先受償權批復》第4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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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案例: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
案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54號判決
案由:別除權糾紛
入庫時間:2023年8月24日
裁判要點:符合《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時間節點梳理:
2007年,因天宇公司未按約付款而停工,至今未竣工。
2011年8月26日,法院受理天宇公司破產申請。
2011年10月10日,通州公司申報債權,并明確主張優先受償權。
2013年5月3日,管理人確認工程款金額。
2013年7月19日,法院裁定確認通州公司工程款數額。同日,宣告天宇公司破產。
2013年8月27日,通州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入庫案例: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判決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在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而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
時間節點梳理:
2013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
2014年8月27日,雙方形成《會議紀要》,約定“結算完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
2015年9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慶裝備公司破產重整。
2016年1月29日,重慶建工公司申報債權,未主張優先權。
2016年7月22日,重慶建工公司發函主張優先受償權,未獲得管理人確認。
2018年4月11日,簽訂《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完成結算。
2018年10月8日,重慶建工公司就優先受償權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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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優先受償權糾紛中,行使期限問題爭議占比超過50%,爭議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不科學,不符合建設工程行業的交易習慣。
2002年6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不成工程結算,工程款債權金額未產生,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嚴格文義解釋這一條,絕大多數工程款債權得不到優先保護。2020年12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1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意味著該時點已經完成了工程結算,結算后十八月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為承包人留出了足夠時間,該解釋于2021年1月1日實施,從制度層面上大幅減少了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爭議。
發包人破產,特別需要注意《企業破產法》第46條關于“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的規定。工程雖然未完工、未結算,工程款金額存在爭議,但是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工程款債權到期,承包人不僅應當申報工程款債權,同時也應當主張優先受償權。(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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