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書江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規”)將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定引發廣泛關注。“新規”明確將私聊發送不雅信息、社群傳播淫穢內容等行為納入法治軌道,不僅糾正了公眾長期存在的“私域免責”認知誤區,也構建起適應數字時代的網絡治理規則體系,體現了法治回應技術發展的精準與前瞻。
長期以來,“自己手機私下傳播淫穢信息僅屬道德問題”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這源于對網絡空間公私邊界理解的偏差。事實上,網絡傳播已打破傳統公私場域的物理隔閡,私人聊天的信息隨時可能通過截圖、轉發等方式流出私域范圍,演變為公共空間的不良傳播。“新規”第八十條正是針對這一現實作出的回應,無論傳播發生在公開微信群還是私人聊天,只要證據確鑿,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這一修訂并非侵犯個人隱私,而是劃清了隱私保護與違法豁免的界限,因為法律懲處的是“傳播淫穢信息”這一行為本身,而非正常的私人通信。
從治理邏輯看,“新規”與現行刑法形成了“行政監管兜底、刑事追責從嚴”的階梯式治理體系,構建起嚴密銜接的法律規制網絡。《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例如,廣東清遠陽山縣三名QQ群管理員因放任成員達447人的群內傳播221部淫穢視頻而獲刑,正是該條款的實際體現。未達到刑事標準的傳播行為,則由“新規”予以規制,形成“行政—刑事”分層懲戒機制,既避免過度干預,也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新規”的深層價值還在于推動網絡空間責任主體的全面確立,強化多元共治的效能。“新規”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群組管理者的監管責任,打破了“管理者無責”的僥幸心態。從廣東地區的案例可見,即便沒有牟利目的,只要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清晰表明,網絡空間中的行為責任“并不以營利為前提”,只要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產生危害,就必須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同時,“新規”第八十條明確“淫穢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相呼應,形成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這也是善法良法的體現。
“新規”對傳播場景的全覆蓋,恰好為應對新型網絡淫穢信息傳播提供了法律依據。平臺若放任違法信息傳播,本身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必須將內容審核延伸至私域場景,這也要求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穿透式”監管,同時推動平臺落實主體責任。
從“私域免責”誤區的糾正,到階梯式治理體系的完善,再到多元責任主體的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進步,更是數字時代社會共識的重塑。在網絡信息傳播日益便捷的今天,唯有劃清法律邊界、壓實各方責任,才能有效遏制淫穢信息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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