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2026年1月1日開始,如果違法出售或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遛狗不拴繩傷了人,將受到治安處罰,視情節程度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甚至拘留10日的處罰——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帶來的變化。
同時,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驅使動物傷人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將“加碼”。律師表示,新規通過提高處罰力度和范圍,提升了動物飼養者的違法成本。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對飼養動物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一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是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明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施行。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斌律師介紹,一方面,新法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罰進行了“加碼”,罰款數額從原來的最高500元提高到1000元;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適用新法51條故意傷害他人的規定,因為51條處罰力度提高,所以對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罰也相應提高。
另一方面,新增了對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二是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
“比如,違法養烈性犬先給予警告,被警告后不改正或者傷了人,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遛犬不拴繩就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若咬傷了人也可被處最高1000元的罰款。而這兩種行為達到情節較重的程度,都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王斌進一步解釋。
“以往,飼養烈性犬、不拴繩遛犬致他人受傷這樣的情況沒有納入治安處罰范疇,只要不是故意驅使動物傷人,在傷害后果沒有達到可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時,僅僅追究民事責任,這就產生了一個真空地帶,不足以對動物飼養者產生威懾。”王斌律師說,新法通過提高原有違法行為的處罰的力度,拓寬違法處罰的情形,提升了動物飼養者的違法成本,有效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
北京晚報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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