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可以拘留的次數。只不過禁止以同一事由連續拘留。
那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就有可能以不同的事由連續拘留。
比如先是以拒不報告財產拘留15天。在15天屆滿之后,再以拒不執行拘留15天,這樣加起來就連續拘留30天了。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過一段時間再拘留一次。
這個時間一般不會間隔的太短,結合實務中的情況來說,一般一年最多會拘留兩次。
不過,并不是說只要錢沒還到位就會拘留。在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即便沒有履行完畢,也是可能不被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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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什么樣的情況下會被拘留。以下這些情形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之中。
1.拒不報告財產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
法院立為執行案件之后,會給被執行人下達一個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報告當前的財產情況,以及此前一年內的財產變更情況。
這時一定要如實匯報,尤其是自己沒有任何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更要如實匯報。
只要如實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了,法院就無法以這一理由予以拘留了。
2.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無償轉讓,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這是最為常見的被拘留的方式,這個具體的表現方式就有很多種了。
比如,行為人本來打工有收入的,但是為了規避執行,要求老板給自己開現金,而不是走銀行轉賬。
再比如,進行相關的網上消費時候,使用他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寶,將自己的財產放到他人的銀行卡里。
再比如,自己名下本來有套價值20萬的房產,自己卻以10萬元甚至三兩萬元的價值出售,當然也有可能直接贈與給其他人。
3.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在整個案件履行完畢之前,法院會將被執行人列為限制高消費性人員。
這時,被執行人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不得有出入高檔場所等有任何高消費的行為。
一旦違反是完全可以拘留的。
此外,對于上述情況,如果情節嚴重的話,不止會拘留,還可能會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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