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12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態環境法典的審議備受社會關注。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原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守秋表示,應當把公民的環境權寫入生態環境法典,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用清潔健康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蔡守秋曾參加《環境保護法》等10多項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研究,多次組織和主持全國性環境資源法學會議及環境資源法學國際會議,是建立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的主要倡導者和組織者。
蔡守秋表示,“對公眾(公民)只講責任與義務,不講權利,不符合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2021年10月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了第48/13號決議,承認享有清潔、健康和可持續環境的權利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人權。截至2020年,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有156個國家從法律上承認了環境權,有相對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以借鑒。
“人不僅有基本的政治、經濟和發展權利,還應當有基本的環境權利,有權獲得良好的生活環境,有權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權參與對影響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蔡守秋表示,生態環境法典應提高公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對公民環境權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環境,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為可持續發展注入強大而持久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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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權獲得良好的生活環境,有權不遭受污染的危害。圖為某地一個生活垃圾填埋場。攝影/章軻
蔡守秋說,歷年來國家和政府部門的文件和講話中,也體現了公民環境權的基本要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1年9月9日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將“環境權利”作為獨立的人權類型并明確了多種保障方式。
蔡守秋表示,當前,中國的環境法治建設存在“重公民環境保護義務、輕公民環境保護權利”的傾向。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雖然將生態、生態系統、生態的保護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卻忽略了對生態法至關重要的“生態環境權”的法典化。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沒有提及廣大公眾享用清潔健康的環境權利,卻規定了排污權,給公眾的印象是賦予污染者排污的權利。”蔡守秋說,在美國等國家的法律中,一般稱“排放指標交易”,準確地講是“富余的或節余的排污指標交易”或“富余的或節余的排污削減量交易”,很少稱“排污權”。《環境保護法》對作為超額削減排污量的積極治污勞動成果的交易,規定了嚴格的前提、條件和范圍,實際上是嚴格限制排污行為,而不是承認或賦予排污權。
“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應明確規定公眾環境權,取消‘排污權’的提法。”蔡守秋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如果我國《生態環境法典》參考國際經驗,首先明確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清潔、美好、適宜生態環境的權利,然后從依法、清潔、美好、適宜等維度開展權利維護的制度和標準建設,會使生態環境法律體制、制度和機制建設形成一個完美的閉環,為美麗中國2035年基本實現和2050年全面實現奠定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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