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
其中,第八十條新增規定,將“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明確納入治安處罰范圍。
無論傳播發生在公開群聊,還是一對一私聊,只要證據成立,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也可能被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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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媒體用“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發淫穢信息違法”作為標題報道這一修訂,引發了廣泛討論。有人調侃,以后連給朋友發“澀圖”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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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說法并不嚴謹。事實上,即便在新法實施之前,傳播淫穢物品本就不合法,這一點并不存在“從合法到違法”的轉變。
但問題也恰恰出在這里:新條款并非簡單重申既有底線,而是顯著擴大了執法場景與操作空間
這正是公眾焦慮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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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真正擔心的,并不是“能不能發”
圍繞這一條款,輿論的疑問大致集中在兩個層面。
第一,界限在哪里
普通人如何區分“不雅”“低俗”和“淫穢”?在現實執法中,這種判斷究竟依據什么標準?是圖像內容本身,還是傳播對象、傳播意圖,抑或舉報后的主觀認定?
第二,更敏感也更現實的問題是:
如果內容確實被認定為“淫穢”,那么發生在私人關系中的傳播是否也一概納入處罰范圍?戀人之間、伴侶之間、夫妻之間的私密互動,是否也可能因為一方舉報而進入執法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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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爭議并非空穴來風。
過去曾出現過“夫妻在家觀看不雅影片”“旅客電腦中存有不雅內容”而被處罰的案例,而這些事件往往在輿論壓力下以撤銷處罰、公開致歉收場。
這些反復出現的“糾偏”,恰恰說明一個問題:社會對公權力介入私人領域的邊界,始終保持高度敏感
如果私人通信也成為重點監管對象
微信上的私聊,本質上仍是人與人之間的私密交流,只是載體從空氣變成了數據。
如果在微信里向熟人發送一條帶有性暗示的信息可能構成違法,那么是否意味著,只要對方保留證據并舉報,現實中的帶色玩笑、曖昧調情,理論上也可能被追責?
問題并不在于是否支持打擊淫穢信息,而在于:當執法邏輯從公共傳播延伸至高度私人化的關系領域時,邊界該如何劃定?
現實中,親密關系破裂后“翻臉取證”的案例并不少見。
聊天記錄截圖,遠比其他證據更容易保存和使用。
一旦規則模糊、裁量空間過大,是否會誘發惡意舉報,甚至成為關系沖突中的工具?
這并非危言聳聽,而是制度設計中必須正視的風險。
秩序重要,邊界同樣重要
社會當然需要秩序,打擊違法內容無可厚非。
但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清晰邊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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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明確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事實是:《民法典》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位法
在執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違法行為與保護公民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考驗的不是態度,而是尺度。
真正成熟的治理,不是讓每個人在私人交流中自我審查、彼此提防,而是在明確底線的同時,為私人生活保留必要的安全空間。
這才是公眾真正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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