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對近日媒體報道的“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圖卷現身拍賣市場”等相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工作組并于日前赴南京開展工作。江蘇省委省政府成立調查組全面調查南京博物院文物管理問題。
反腐風暴終于刮到文物系統了。這個系統中瘋狂偷盜、糟蹋國家文物的“碩鼠”,該瑟瑟發抖了。
這件事的起因是2025年5月,一幅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在北京某拍賣行預展中亮相,估價高達8800萬元。令人震驚的是,這幅畫作正是1959年收藏家龐萊臣后人向南京博物院捐贈的137件“虛齋舊藏”古畫之一。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幅畫作在1961年和1964年兩次被南京博物院專家鑒定為“偽作”,并于2001年以6800元的價格從江蘇省文物總店售出。24年間,一幅被認定為“贗品”的畫作,價格竟飆升了1294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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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事件讓人不禁想起魯迅在1927年所寫的《談所謂“大內檔案”》。在這篇雜文中,魯迅記錄了北洋政府時期清朝內閣檔案的悲慘命運:八千麻袋的珍貴檔案被歷史博物館以4000元賣給紙鋪子,紙鋪子轉賣給羅振玉,羅振玉又轉賣給日本人。魯迅在文中發出了振聾發聵的感慨:“中國公共的東西,實在不容易保存。如果當局者是外行,他便將東西糟完,倘是內行,他便將東西偷完。”
《江南春》事件與“大內檔案”事件相隔近百年,卻呈現出驚人的相似性。兩者都暴露出文物管理中的制度性困境:鑒定權缺乏第三方制衡,處置流程未強制公示,捐贈人知情權形同虛設。
在《江南春》事件中,南京博物院在1961年和1964年兩次組織專家鑒定,將《江南春》等5幅畫作定性為“偽作/參考品”。然而,這些鑒定報告的關鍵部分被馬賽克處理,且簽字專家徐沄秋、許莘農僅為文物征集員,并非專業書畫鑒定師。更令人質疑的是,南博檔案曾將畫作標注為“資”(參考品)、“存"”(保留存查),與“偽作剔除”的邏輯相悖。
這與魯迅筆下的“大內檔案”整理過程何其相似。魯迅在教育部任職期間,親眼目睹了教育總長傅增湘等人以“考古”為名,在整理檔案時“凡有我們檢起在桌上的,他們總要拿進去,說是去看看。等到送還的時候,往往比原先要少一點”。那些“以考察歐美教育馳譽的次長”、“以講大話出名的參事”,都“忽然都變為考古家了,將破爛的紙張、絹片,塞到洋褲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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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事件都揭示了權力與利益在文物管理中的交織。在《江南春》事件中,時任南京博物院院長徐湖平同時兼任江蘇省文物總店法定代表人,他在1997年的文物撥交單上簽字,將《江南春》等畫作調撥給江蘇省文物總店。2001年,江蘇省文物總店以6800元的價格將《江南春》售出,銷售清單上最關鍵的“買方”一欄,登記的并非具體姓名,而是含義模糊的“顧客”二字。一位知名藝術經紀人表示,“顧客”二字其實是當時文物商店對于重要購買者的一種既常規又特殊的操作,“當時普通顧客購買一般都是要署名的,但只署‘顧客’二字,是因為不能署名,比如一種是如重要人物購買,肯定不能署名,另一種就是根本不想讓人知道是誰購買,比如與主管單位博物院或文物商店領導有關系的人物,圈內稱之為‘內柜’。”
內柜乎?內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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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內柜”操作,與魯迅筆下的情形如出一轍。魯迅寫道,那些“考古家”是專要知道“宋版書”的,然而他們偏要賣;那些“現世家”是專要賣“宋版書”的,然而他們偏要說這是“國寶”。闊人先前陸續偷去的東西,本不敢示人,現在卻得了可以發表的機會;許多假造的古董,都掛了出于八千麻袋中的招牌而上市了。
兩起事件都暴露出對捐贈人權益的漠視。在《江南春》事件中,龐萊臣后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137件古畫,但南博在將畫作鑒定為“偽作”并處置的過程中,從未告知捐贈人。直到2025年龐叔令(龐增和之女)發現《江南春》出現在拍賣市場,才得知畫作已被處置。南博代理律師張涵認為,該批藏品所有權自交付時已依法轉移至國家,捐贈人也未在捐贈時保留返還權利。然而,龐叔令提供的一紙南京博物院1959年3月13日接受捐贈致謝龐家后人的信,白紙黑字寫著:“我們一定好好保存這批古畫。”
華南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蔣寅撰文表示,既然捐贈品是作為永久藏品、用于收藏的目的交付博物館的,那么當博物館鑒定不夠收藏級別而將其剔除時,這些物品就失去永久藏品資格,從而也不具有捐贈品的性質,捐贈者與博物館的契約關系隨之解除,器物的所有權應該回歸捐贈者。“試想你要捐一幅畫給博物館,館方說是贗品或品位不夠,不能收藏,但讓你留下畫,由他們拿去賣了,你會同意嗎?既然捐贈時不能這么做,為什么捐贈后鑒定為贗品就可以自己拿去賣了呢?南京博物院在第一次鑒定《江南春》為贗品時就有義務告知捐贈者,決定不收藏后更應該將原件退還給捐贈者,這才是應有的禮數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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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春》事件與“大內檔案”事件相隔近百年,卻呈現出驚人的相似性,這不能不讓人深思。兩起事件都暴露出文物管理中的制度性困境:鑒定權缺乏第三方制衡,處置流程未強制公示,捐贈人知情權形同虛設。
2018年,國家文物局發布《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退出館藏文物應優先轉讓給原捐贈人”。然而,這一規定來得太晚,且執行情況如何仍有待觀察。
《江南春》事件的發生,不僅是對南京博物院公信力的重創,更是對整個文博系統管理制度的拷問。如果捐贈文物可以被隨意處置牟利,將重創民間文物捐贈信心,動搖文物公益體系根基。唯有建立更加透明、規范、可追溯的文物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守護好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不讓魯迅的警世之言再次成為現實。
怪不得江湖流傳,信迅哥,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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