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專利申請量穩步增長的背景下,專利制度在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同時,也面臨著惡意訴訟濫用的挑戰。專利惡意訴訟作為濫用訴權的典型表現,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通過虛構侵權事實、濫用專利權利等方式發起訴訟,不僅損害被訴方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還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背專利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與相關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專利惡意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與表現形式,探究其滋生的制度與現實成因,并從實體法完善、程序法規制、配套機制構建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規制策略,以期為遏制專利惡意訴訟、維護公平有序的知識產權環境提供理論參考與實踐路徑。
關鍵詞
專利惡意訴訟;法律規制;訴權濫用
一、
引言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深入實施,專利保護成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提高經濟競爭力的核心環節。新專利法將法定賠償上限提升至五百萬元,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這一制度紅利也被部分主體濫用,專利惡意訴訟呈現滋生蔓延之勢。從實踐來看,專利惡意訴訟既包括傳統“專利流氓”通過囤積低質量專利發起的批量訴訟,也出現了借助標準必要專利改良、瞄準企業上市等關鍵節點進行“精準狙擊”的新型模式。這類訴訟背離了專利制度鼓勵創新、促進技術應用的本質,導致被訴企業陷入應訴困境,司法資源被無效占用,市場創新活力受到抑制。
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尚不統一,規制體系仍存在短板。部分案件因“形式合法”的外衣難以被認定為惡意,被訴方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救濟。因此,系統梳理專利惡意訴訟的本質特征,明確其構成要件與表現形式,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規制體系,不僅是平衡專利權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的現實需要,更是保障知識產權制度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二、
專利惡意訴訟的概述
(一)專利惡意訴訟的概念界定
專利惡意訴訟作為惡意訴訟的下位概念,其核心特征在于“惡意”與“濫用權利”的雙重屬性。學界對專利惡意訴訟的定義存在不同表述,但普遍認為其是指行為人以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在缺乏正當事實依據與法律理由的情況下,利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或濫用訴訟程序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與虛假訴訟不同,專利惡意訴訟的權利基礎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如已授權的專利),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而虛假訴訟則側重通過虛構案件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騙取法院裁判。與正當專利維權相比,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維護合法權益的真實意圖,其核心目的在于通過訴訟壓力索取高額和解費、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經營,或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二)專利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專利惡意訴訟主要呈現以下兩種典型形態:
1.基于瑕疵權利基礎的惡意訴訟。這類訴訟的權利基礎多為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部分甚至是將公知技術、國家標準技術方案稍作修改后申請的專利。行為人明知專利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實質要件,仍以此為依據起訴同行業競爭對手,借助訴訟程序給對方制造麻煩。例如,有行為人將行業標準中公開的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后,起訴參考該標準生產的企業侵權,其主觀惡意與行為不正當性十分明顯。
2.基于合法權利基礎的濫用訴訟。此類訴訟的專利本身可能具備實質有效性,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與目的具有惡意。典型表現包括:囤積大量專利卻不實施,專門以訴訟為手段謀取許可費;利用標準必要專利的“鎖定效應”,向被許可人索取不合理高價許可費;在企業上市、融資等關鍵節點發起訴訟,以撤訴為條件索要高額和解費用等。這類行為雖不涉及專利本身的瑕疵,但違背了專利制度促進技術應用的宗旨,屬于對專利權的濫用。
(三)專利惡意訴訟的危害
專利惡意訴訟的危害具有多元性,既損害個體權益,也破壞公共利益與市場秩序:
1.損害被訴方合法權益。被訴企業為應對訴訟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承擔律師費、鑒定費等高額開支,同時可能因訴訟導致生產經營中斷、商業信譽受損,甚至錯失市場機遇。對于擬上市企業而言,訴訟還可能導致上市進程延誤或終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浪費司法資源。專利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復雜性,惡意訴訟的滋生導致法院需投入大量審判資源處理缺乏實質爭議的案件,擠占了正常維權案件的審理空間,降低了司法審判效率。
3.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專利惡意訴訟通過不正當手段打壓競爭對手,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導致企業被迫將資源從創新研發轉向應對訴訟,長期來看將抑制市場創新活力,阻礙產業技術進步。
三、
專利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結合侵權責任構成理論與專利訴訟的特殊性,專利惡意訴訟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核心要件:
(一)主觀惡意
主觀惡意是專利惡意訴訟的核心構成要件,指行為人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正當依據,仍希望或放任損害他人利益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這里的“惡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涵蓋間接故意。實踐中,認定主觀惡意需結合客觀事實進行推定,例如:行為人是否為專業“專利運營公司”且無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明知專利存在無效事由仍提起訴訟;是否在訴訟中存在隱瞞關鍵事實、偽造證據等行為;訴訟目標是否瞄準企業上市、融資等敏感節點等。
(二)行為缺乏正當依據
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人提起訴訟時,缺乏合理的事實依據與法律理由。這既包括專利本身存在實質瑕疵(如屬于現有技術、缺乏創造性),也包括被訴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行為人濫用訴訟程序(如重復訴訟、惡意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專利在形式上有效,若行為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合理界限,如以訴訟為手段逼迫對方接受不合理許可條件,仍可認定其行為缺乏正當依據。
(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是專利惡意訴訟成立的必要條件。被訴方的損害既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如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應訴開支;也包括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受損、客戶流失、生產經營中斷造成的利潤損失等。在部分案件中,被訴方還可能因訴訟導致上市進程受阻、融資失敗等重大利益損失。
(四)因果關系
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需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被訴方的損失是由行為人提起的惡意訴訟直接導致的,若不存在該訴訟行為,損害結果便不會發生。例如,被訴企業為避免訴訟對上市的影響而支付的和解費,或因訴訟導致產品滯銷產生的損失,均與惡意訴訟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四、
專利惡意訴訟的規制現狀與問題
(一)規制現狀
我國當前已形成以《專利法》《民事訴訟法》《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初步規制體系。《專利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專利權行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七條規定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民事訴訟法》則通過規定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對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進行規制。2023年實施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濫用行為規制規則。
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在逐步探索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與規制路徑。部分案件中,法院通過審查行為人主觀意圖、專利權利穩定性、訴訟行為合理性等因素,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并判令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在全國首例專利惡意訴訟案件中,法院認定原告將公知技術申請專利后起訴競爭對手的行為構成惡意,判決其賠償被告的應訴損失。
(二)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已初步建立規制框架,但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1.認定標準不統一。由于“惡意”的主觀性較強,司法實踐中對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部分案件因難以舉證“惡意”而無法得到有效規制。同時,對于合法權利基礎下的濫用行為,認定難度更大。
2.程序規制不足。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人往往利用立案登記制的便利快速立案,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程序給被訴方施加壓力。而我國目前缺乏針對專利惡意訴訟的專門程序性規制,如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費用轉移等規則。
3.救濟機制不完善。被訴方在遭遇專利惡意訴訟后,往往面臨損失難以舉證、賠償數額偏低的問題。現有賠償多限于直接應訴開支,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損失、經營中斷損失等難以得到支持,難以形成有效威懾。
4.專利審查存在短板。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初步審查制度,導致部分低質量、存在實質瑕疵的專利得以授權,成為惡意訴訟的“工具”。專利審查過程中對現有技術的檢索不夠充分,也為惡意訴訟提供了可乘之機。
五、
專利惡意訴訟的規制對策
(一)完善實體法規則
1.明確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情形,如將“明知專利存在無效事由仍起訴”“多次提起無實質爭議的專利訴訟”“瞄準企業上市等關鍵節點發起訴訟”等情形明確列為惡意訴訟的典型表現,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
2.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專利惡意訴訟的主觀惡性大、危害后果嚴重的特點,在現有補償性賠償的基礎上,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構成惡意訴訟的行為人,可判令其支付二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以提高其違法成本。
3.強化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針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惡意訴訟,進一步細化《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的適用規則,明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索取不合理許可費等行為的認定標準,賦予被訴方反壟斷抗辯的權利。
(二)加強程序法規制
1.提高訴訟門檻。對于以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提起的侵權訴訟,要求原告在起訴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專利具有穩定性;對于多次提起專利訴訟且敗訴率較高的主體,法院應加強立案審查,要求其提供更充分的事實依據。
2.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中,適當減輕被訴方的舉證責任。若被訴方能夠證明原告的專利缺乏實質有效性、或訴訟行為存在明顯不正當性,可推定原告具有惡意,由原告就其訴訟行為的正當性承擔舉證責任。
3.完善訴訟費用與保全制度。建立訴訟費用轉移規則,對于認定為惡意訴訟的案件,判令原告承擔被告的合理應訴費用(包括律師費、鑒定費等);嚴格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防止原告通過保全程序惡意干擾被告正常經營。
(三)優化配套機制
1.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加強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審查力度,完善專利檢索數據庫,提高審查員識別現有技術的能力;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進行重點審查,防止通過簡單改良形成“問題專利”。
2.建立惡意訴訟黑名單制度。由法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合建立專利惡意訴訟主體黑名單,將被生效裁判認定為惡意訴訟的主體納入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再次提起專利訴訟時,將受到更嚴格的立案審查;同時,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3.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鼓勵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專利糾紛,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救濟途徑;建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發揮行政機關專業性強、效率高的優勢,快速化解部分無實質爭議的糾紛,減輕司法壓力。
4.強化行業自律與引導。引導專利權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行使觀念,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明確禁止惡意訴訟行為;加強對企業的知識產權培訓,提高企業應對專利惡意訴訟的防范意識與能力。
六、
結語
專利惡意訴訟是知識產權保護與權利濫用博弈的產物,其規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兼顧專利權保護與市場競爭秩序、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益保護的多重目標。當前,我國正處于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關鍵階段,既要持續強化專利權保護,激勵創新創造;也要通過完善實體法規則、加強程序法規制、優化配套機制,遏制權利濫用行為。
未來,應進一步明確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加大對惡意行為人的懲戒力度,完善被訴方的救濟途徑,同時通過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建立信用懲戒機制等源頭治理措施,從根本上減少專利惡意訴訟的滋生土壤。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專利制度鼓勵創新、促進技術應用的立法初衷,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知識產權保障。
參考文獻
1. 王活濤,鄭友德:《專利惡意訴訟及其法律應對》,載《知識產權》,2009年,(05),第43頁。
2. 王曉曄:《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訴訟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6期,第217頁。
3. 陳俊良:《非專利實施主體的惡意訴訟研究》,載https://link.cnki.net/doi/10.27656/d.cnki.gzgzu.2022.000109doi:10.27656/d.cnki.gzgzu.2022.000109.最后訪問時間: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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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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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譯惟盈科成都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盈科全球知識產權法律服務中心成都分中心副主任、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知識產權訴訟、知識產權非訴服務以及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服務。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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