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一審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判刑。家屬委托本律師擔任第一被告人的二審辯護人。本律師從證據、事實和法律三個層面為當事人進行了無罪辯護。現摘取對最重要的證據《審核報告》的質證意見,經簡化處理后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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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審核報告》是檢方指控和一審判決的核心證據。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的主要數據幾乎全部來自于《專項審核報告》。但這份《報告》檢材來源不明、數據錯漏百出、明顯超越職權,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H市公安局出具的是《鑒定聘請書》,而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是《專項審核報告》。H市公安局應當另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司法會計鑒定,而非滿足于接受這份答非所問的《專項審核報告》。
2.聘請鑒定的對象是涉案公司銀行流水、后臺數據、財務賬冊,但是《專項審核報告》卻出具了違法所得匯總、發展下線人數、層級及犯罪金額匯總等數據。這些概念應當由司法機關定義,這些數據應當由司法機關認定,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竟然無所畏懼的做了司法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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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請書要求在2023年11月27日前出具鑒定意見,但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核報告》的時間是2023年12月8日。該會計師事務所嚴重違約,且未給出任何合理解釋,令人對其專業和誠信產生疑慮。
4.鑒定聘請書的出具時間為2023年11月1日,此時三名上訴人均早已經被批準逮捕,意味著檢察機關是在沒看到《專項審核報告》的情況下批準逮捕的。再結合審查逮捕時,公司的主要后臺數據還未調取到案,不清楚檢察機關是根據什么證據對上訴人批準逮捕的。
5.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落款時間為2023年11月3日,意味著在公安機關在出具鑒定聘請書兩天后、尚未拿到專項審核報告的情況下,即已經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經過比對發現,起訴意見書的主要數據跟《專項審核報告》完全一致。這種巧合究竟是因為N會計師事務所完全按照公安機關的意志出具報告,還是因為這些數據根據無需N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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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核報告》第一部分稱公安機關向其提供了銀行流水,但卷宗中未見該銀行流水以及調取銀行流水的法律文書。
7.《審核報告》第一部分稱公安機關向其提供了支付寶交易記錄,但卷宗中未見該交易記錄以及調取該交易記錄的法律文書。
8.扣押清單和電子檢查筆錄不符,電子數據來源不明。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共同證明:公安機關共搜查和扣押到案了四臺電腦,包括兩臺黑色電腦主機、一臺銀色蘋果筆記本電腦和一臺粉色蘋果一體機電腦。但是三份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載明的電腦跟扣押清單不符:153號檢查筆錄的檢查對象是“兩臺計算機主機,機箱黑色”。151號和152號檢查筆錄的檢查對象分別是“一臺計算機主機,機箱黑色”。很顯然,檢查對象跟扣押清單不符合,不知道檢查的數據來自哪里,跟本案是否存在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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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查的四臺電腦,硬盤容量分別是500G、256G、1TB、2TB,但是提取出硬盤內存儲的數據竟然都是2255458條。這不符合常理,不可能真實。
10.四臺電腦僅制作了三份電子檢查筆錄,兩臺財務電腦的數據疑似被偵查人員合同為一個文件。且三份檢查筆錄對應的三份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中“持有人”、“見證人”處均為空白。數據的提取過程既無見證人又無錄音錄像,真實性無法確認。
11.《審核報告》第二部分表述“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涉案賬戶匯總統計了涉案流水”,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賬戶的流水不等于涉案流水。因為這些賬戶除了用于工作,還用于日常生活。除了跟涉案公司有關,還跟其他公司有關。只有同時滿足“涉案人員、涉案事由、涉案賬戶”三個條件的銀行流水才是真正的“涉案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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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清楚哈希值的生成時間,且電子數據的后續保管和交接情況不明。對哈希值要祛魅。重點是哈希值的生成時間,對修改后的數據生成哈希值,只能固定修改后的數據,不能固定原始的數據。本案中非但哈希值生成時間不明,而且公安機關曾經多次將電子數據提供給包括N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多家單位。不清楚這些電子數據在交接、保管過程中是否遭受污染、破壞。
13.報告中的“違法所得匯總”,應當表述為“流入資金匯總”,N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對這些流入資金的性質進行核對,更無權擅自定性“違法”。
14.報告P3羅列了“犯罪嫌疑人”名單,嚴重超越職權。更重要的是,報告羅列的八名所謂“犯罪嫌疑人”,其住所地公安機關已經書面發函,明確表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八人涉嫌傳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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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報告P3關于“發展下線人數、層級、犯罪金額匯總”均系無權界定。特別是“犯罪金額”的很多內容明顯與犯罪無關,系合法收入。比如(X、Y、Z)等都是合法收入,卻被統計進了犯罪金額。
16.報告P4將客戶人數混淆為“發展下線人數”,單純的購買單項服務、購買產品或購買課程的客戶不屬于任何意義上的“下線”。
17.羅列的數據無法做到邏輯自洽。比如涉案公司總共只有三個事業部,三個事業部的營業額加總就是公司總的營業額。但是三個事業部加總的營業額為2562萬元,但是判決書P11認定的金額卻是3391萬元。多出的部分,無人知道究竟來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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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數據定性、統計錯誤。僅僅以A為例,經過查詢在案的表格和數據,其直接客戶人數和間接客戶人數加起來只有11人,根本不存在審核報告所稱的37人。A只對她自己銷售的業績提成,不對其他人的銷售業績提成,提成的層級根本沒有三級。A根本不構成任何犯罪。其他的數據錯誤更多。
19.所有的審核數據只有結論,沒有計算方法。數據準確與否,難以核實、查證。一審判決實際上是照搬了審核報告的內容,將嚴肅的判決建立在一份錯漏百出、極不靠譜的審核報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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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3年12月8日同一天,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兩份文號一致但內容不同的審核報告。一份報告顯示所謂下線人數為32人,但另一份報告卻顯示下線人數為52人。如此差異巨大,檢察院和法院卻選擇了其中的一份報告,假裝另一份報告根本不存在。
綜上:很顯然,這份《審核報告》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都不足采信。本辯護人在二審開庭前,向貴院遞交了書面的《鑒定申請書》,未獲貴院回應。如果貴院不愿自行委托新的機構進行司法會計鑒定,那么很顯然案件事實根本沒有查清,懇請貴院將案件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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