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司法審判、檢察監督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2025年12月25日,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2025年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這是三方繼2024年首次發布“一函兩書”十大典型案例后,第二次發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朱艷麗、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廳長徐向春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宣傳教育部部長徐璐主持。
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事關高質量充分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會持續推進勞動者權益保障協同協作機制,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形成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工作合力,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便捷高效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訴求,合力化解勞動領域矛盾糾紛。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體現了各部門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一函兩書”,積極發揮多元協同機制作用、突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凸顯類案治理預防保護效果、有效破解個體勞動者維權局限等新特點。
發布會上陳宜芳介紹了人民法院在推行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工作機制方面的多項工作。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平臺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相結合,先后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和兩批典型案例,以案例釋規則,以指導促聯動。此次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工會”規范某網絡科技公司靈活用工案中,人民法院與工會同向發力,督促相關企業帶頭遵法守法、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多元解紛為人民群眾提供豐富快捷的糾紛解決渠道,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統籌各方面資源力量化解社會矛盾。陳宜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建立并落實“總對總”工作機制,努力將大量矛盾糾紛化于訴前、解于案外。此次發布的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工會”典型案例,通過“司法建議+‘一函兩書’”創新融入綜治中心工作,實現了矛盾糾紛的高效化解。
結合山東省濟南市司法建議與“一函兩書”聯合糾正克扣工資規章制度案例,陳宜芳還介紹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和“一函兩書”作用,與各部門協同配合,積極鞏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有關情況。她表示,人民法院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發揮簡易程序和小額速裁機制功能,快審快結快執欠薪案件,依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旗幟鮮明地支持勞動者要求承包人、被掛靠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責任。聚焦欠薪問題多發的建設工程領域,發布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典型案例。對涉欠薪案件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涉及農民工工資等民生案件,特別是長期未結案件,大力開展交叉執行,盡最大努力追索欠薪,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發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還就各部門推行“一函兩書”的具體工作、勞動者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本批案例特點等方面回答了記者提問。
2025年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法院+工會”規范某網絡科技公司靈活用工案
案例二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工會+”機制監督新業態企業規范用工案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區“工會+檢察”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案
案例四 江蘇省高郵市總工會、檢察院聯動保障涉鉛企業職工生命健康權案
案例五 浙江省桐廬縣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保障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案
案例六 山東省濟南市司法建議與“一函兩書”聯合糾正克扣工資規章制度案
案例七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工會”聯動化解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八 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檢察+工會”督促支付欠薪綜合治理案
案例九 貴州省納雍縣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督促股東出資保護農民工權益案
案例十 云南省曲靖市“工會+法院+檢察院+N”聯合辦理職工社會保險補繳案
案例一
北京市“法院+工會”規范
某網絡科技公司靈活用工案
【關鍵詞】
“法院+工會” 去勞動關系化 假外包真派遣
【基本案情】
賀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網絡科技公司某門店擔任食品加工員,由該門店直接管理。因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服務合作協議將賀某所在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賀某實際與某物流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額支付賀某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賀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不服裁決,起訴請求某物流公司、某網絡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資。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為用工單位應與用人單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賀某欠發工資。該院在此后審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業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部分商超、配送企業在靈活用工時存在不規范情形:外包與派遣邊界模糊,常以“合作”名義規避派遣責任;層層轉包、轉派,責任鏈條斷裂,主體不清;引入平臺,建立去勞動關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勞動基準保障仍有缺位,個別勞動者工傷保險等基本勞動權益落實不到位。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托與北京市總工會、各區總工會合作交流機制,共同研討商超、配送行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工會各自優勢,推進矛盾前端治理與多元解紛。
該院分別向多個涉案企業發送司法建議,提示企業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建議:一是全面規范用工模式,嚴格區分派遣、外包、合作與直接勞動用工;二是堅持“勞動關系為主、派遣為輔”,嚴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規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臺賬,壓實“誰用工誰負責”,切實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四是建立健全工會制度,暢通勞動者表達、救濟平臺。該院將司法建議同時抄送北京市總工會、相關區總工會,依據“法院+工會”“一函兩書”協作機制進行溝通協調。各總工會根據司法建議的內容向相關企業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進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規用工;二是壓實合作主體責任;三是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四是充分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推進企業民主管理。
相關企業積極回函,表示將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總工會的意見建議,全面規范用工模式、確保用工合規性;加強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糾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認真聽取、響應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避免再次發生糾紛。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要“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商超、配送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具有人員規模大、管理分散、易發糾紛等特點。人民法院與總工會同向發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點見面,通過協同運用司法建議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立足各自職責,督促相關企業帶頭尊法守法、糾治違法違規用工現象。相關企業積極整改,規范用工模式,避免違法用工風險,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帶動同行業企業嚴格依法用工,切實保障商超、配送行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工會+”機制
監督新業態企業規范用工案
【關鍵詞】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規范用工
【基本案情】
2025年初,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辦理支持勞動者民事起訴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依據區檢察院與齊齊哈爾市鐵鋒區總工會(以下簡稱區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檢察+工會”多方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意見》,將案件線索移送區總工會核實。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區總工會接到案件線索后,第一時間調查核實相關情況,詳細了解外賣配送員權益受損事實。深入涉事企業調查,開展“暖心探底”專項行動,將暖心服務與摸底調查相結合,加強系統性核查與證據固定。經調查,發現部分網絡餐飲平臺代理商及配送合作商存在三類問題:一是未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外賣配送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二是在暴雨、嚴寒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未提供必要勞動防護裝備;三是普遍存在安排加班勞動且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報酬的問題。
確定涉事企業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外賣配送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后,區總工會向涉事企業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同時與企業負責人溝通協商,要求其盡快改進落實。
涉事企業接到提示函后,一直未采取整改措施。區總工會遂邀請區檢察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就相關問題聯合會商。區人社局對涉事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專題宣講與警示教育,明確其法定義務與違法后果,并幫助企業厘清整改標準。區總工會指導涉事企業制定整改方案。經監督,涉事企業為126名配送員補辦工傷保險;修訂配送管理與報酬支付辦法,明確惡劣天氣補貼和加班報酬標準;購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整改期限屆滿后,區總工會通過實地檢查、復查臺賬、隨機訪談等方式,確認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是工會與有關部門深化協作,通過“工會+”模式有效規范新就業形態企業用工行為的典型案例。工會作為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娘家人”,依托與檢察機關共建的工作機制接到線索后,積極開展核查。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難點,針對企業怠于整改的情況,工會主動聯合檢察、人社部門會商推進,充分發揮了“一函兩書”前端預防、中端糾偏、后端鞏固作用。通過“個案查處+行業治理”雙軌并行,本案推動126名勞動者權益得到實質救濟,更促進了區域新業態用工環境的整體優化,完善了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調處的長效協作機制,為持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抓前端、治未病”治理理念在勞動法治領域的生動實踐。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區“工會+檢察”保護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算法規則 “檢察+工會”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區系全國快遞轉型發展示范區,千億級快遞物流產業集聚地,集聚多家上市快遞物流企業全國總部及數百家快遞企業,直接從業人員達5.7萬人,帶動全網就業270余萬人。然而,該行業普遍采用平臺化組織模式,部分企業在考核系數、派費計算、獎懲規則等核心算法機制上存在突出問題,如配送時限設定不合理、派費抽成比例不透明、派費提現程序復雜,以及通過算法對投訴或延誤實施高額扣罰等,損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合法權益,也制約了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5年3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收到區總工會移送線索,反映部分快遞企業可能存在考核標準、算法設定不合理情形。經初步調查,區檢察院于同年4月依法立案。辦案中,區檢察院聚焦標準設定、算法規則等核心爭議問題開展系統性調查。同時,綜合運用可信時間戳等技術,對平臺APP相關派送規則、考核界面等進行電子數據證據固定。經綜合調查發現,部分快遞物流企業算法考核規則失衡,針對快遞延誤、客戶投訴等考核項目設置多重罰則,且罰款系數過高,甚至實行“投訴即扣費”的先行扣款算法;部分企業派費計價與支付規則不合理,普遍采用“總部-加盟商-快遞員”的多層轉撥方式,鏈條長、風險高,極易發生拖欠、克扣現象;此外,平臺對派費抽成比例普遍設置過高,且缺乏協商和公示程序。
2025年5月,區檢察院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社部等部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向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查處企業違法問題,并指導和督促企業優化算法規則,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針對區人社局提出的新業態監管難度大、算法專業性強等難題,區檢察院邀請區總工會、區委網信辦、行業專家以及快遞員代表共同參與聽證,通過解析法律和政策規定,明確企業算法公示、算法取中的義務,以及部門協同監管職責。為合力推進問題整改,區總工會結合聽證,同步向轄區快遞物流企業等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形成檢察監督、工會維權的疊加效應。
2025年7月,區人社局書面回復整改情況,先后約談多個涉案快遞企業,責令其圍繞考核系數、派費計價、抽成比例等算法設置開展全網自查,并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專項排查上海地區1580余家一級加盟商和32600余名快遞員,就抽成比例過高、派費提現不暢、獎懲系數失調等問題立案48件,行政處理5件;向企業發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設置指南》《勞動者權益協商指引》300余份,強化行業指導。
為實現長效治理,區檢察院、區總工會會簽《關于建立“工會+檢察院”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協同工作機制的意見》,持續協同跟進平臺企業深化治理。2025年8月至10月,在區總工會、區檢察院的共同推動見證下,多個涉案快遞公司總部先后召開協商懇談會,快遞職工代表與總部企業代表就平臺算法、考核規則開展協商,分別簽訂覆蓋全網的平臺算法和勞動規則協議,平臺企業派費直達機制已全面覆蓋加盟商,同時提升了快遞員單件派費收入提現比例,惠及行業165萬余名勞動者。
【典型意義】
當前,快遞物流等新就業形態已成為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影響億萬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就業方式,但也隨之面臨算法不明、規則不暢等壁壘。本案直指新就業形態下算法規則這一最前沿、最直接的問題,檢察機關與工會組織協同發力,通過檢察公益訴訟與“一函兩書”的有機銜接,推動行政機關開展專項系統整治,督促企業圍繞核心算法源頭治理,并推動頭部平臺企業簽訂覆蓋全網的算法協議,將整改成果制度化、固定化。該案不僅實現了從末端維權到源頭治理、從一域整改到全網優化的跨越,更構建起數字時代檢工協作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新模式,探索出“個案推動+行業治理+制度構建”的系統性監督路徑,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范例。
案例四
江蘇省高郵市總工會、檢察院聯動
保障涉鉛企業職工生命健康權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涉鉛企業勞動者 社會保險 “一函兩書”
【基本案情】
高郵電池工業園是江蘇省唯一以電池工業為主題的專業化產業園。園區內重點電池在產企業13家,其中從事鉛蓄電池生產的企業11家、鉛電池添加劑生產企業1家、涉鉛先進材料生產企業1家。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鉛會以蒸汽、粉塵和煙霧等形式,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進入人體,相關勞動者會產生職業性鉛接觸,存在引起職業病的較高勞動風險。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5年3月,江蘇省高郵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工會)在開展日常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部分涉鉛電池企業存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隨即向有關企業制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要求企業依法保障涉鉛勞動者合法權益。因企業考慮用工成本等問題,整改進度緩慢。市總工會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協同推進運用“一函兩書”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文件和江蘇省《關于加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作保障的意見》的部署要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
2025年4月初,市檢察院初步調查查明,涉鉛電池企業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防護措施滿足要求,但是部分企業勞動者存在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缺失的情況。經研判認為,生產作業過程雖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但社會保險缺失無法保障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后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同年4月27日,市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調取全市涉鉛電池企業近三年的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并實地走訪調查,發現有5家企業多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未參加社會保險。
2025年5月12日,市檢察院根據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向高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督促案涉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登記,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市人社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開展涉鉛電池企業社會保險全覆蓋專項行動,對全市涉鉛電池企業參保情況進行“一對一”檢查,除檢察建議指明的問題外,另外發現涉鉛電池的包裝、運輸等關聯企業多名勞動者未參加社會保險。2025年7月11日,市人社局回復稱,涉鉛電池企業已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補辦了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登記,并書面承諾后續企業用工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應保盡保”。同年7月23日,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跟進調查,現場走訪企業,確認案涉企業勞動者權益已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義】
工會常態化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深入排查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影響職工隊伍穩定的風險隱患,以“一函兩書”為抓手,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聯動,對于涉及企業、職工較多的同類侵權行為,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作用,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促行業治理,不斷凝聚工會組織與檢察機關協同推動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合力,有效預防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案例五
浙江省桐廬縣運用“一函兩書”協作
機制保障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案
【關鍵詞】
超齡勞動者 工傷保險待遇 檢察建議 “檢察+工會”
【基本案情】
張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職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某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鞋業公司),從事沖壓與剪邊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機器卷入,致第2、3指受傷,并于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事故傷害屬于工傷。2025年2月12日,經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張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因鞋業公司未予工傷賠償,張某某向桐廬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25年5月19日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申請。2025年5月20日,張某某向桐廬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提起訴訟。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桐廬縣總工會在與同級法院的工作交流中發現線索,依托工會與檢察機關建立的線索移送機制,第一時間向桐廬縣檢察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移送線索;張某某同步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時聯系當事人及相關證人,調查核實案件初步證據材料。經綜合考慮張某某系外來務工人員,文化水平有限、訴訟能力弱,縣檢察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訴決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縣法院收到支持起訴意見后,進一步聯合檢察機關、工會組織調解,但因雙方對工傷保險待遇爭議較大,調解未果。2025年9月1日,縣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張某某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
針對涉案企業未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企業工會未切實參與工傷事故處理等問題,縣檢察院依托“一函兩書”協作機制,會同縣總工會雙管齊下、聯動履職,縣總工會向涉案企業制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推動建立勞動用工巡查機制,舉一反三對欠薪、超齡未參保等高發風險定期排查,對于不符合單獨繳納工傷保險條件的超齡勞動者統籌落實好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縣檢察院跟進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助推企業規范用工、強化工會職能,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以此案為契機,縣總工會與縣檢察院等部門探索建立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重點聚焦該群體在工傷認定、保險繳納等環節的權益受損困境,通過部門協同、共商共治,填補法律政策空白,形成權益保障閉環,實現了從個案維權到類案治理的方案蝶變。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超齡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問題,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工會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檢察機關認為申請人屬于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群體予以支持起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合力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類案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同時也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具有警示意義。工會、檢察機關和法院依托“工會+檢察+法院”協作機制,在線索移送、調查核實、支持起訴、糾紛調解等環節實現高效聯動、全程協同,通過“一函兩書”實現從個案維權到類案治理、從司法裁判到社會預防的有機銜接。
案例六
山東省濟南市司法建議與“一函兩書”
聯合糾正克扣工資規章制度案
【關鍵詞】
“法院+工會” 勞動報酬 司法建議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劉某與某汽車公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劉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要求某汽車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未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劉某提起訴訟。某汽車公司認為,根據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規定,按層級分別設定個人年度收入限額,對超出個人年度收入限額部分,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個人享受利率激勵并按規定進行管理及兌付;存在因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則扣除期票賬戶全部余額,退出期票管理,據此主張不應支付劉某勞動報酬。劉某在職期間期票賬戶內尚有111250元。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終審認為,某汽車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關于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則扣除期票賬戶全部余額的規定,實質系免除用人單位履行發放工資法定義務的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定,應屬無效,支持劉某要求某汽車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濟南中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某汽車公司系某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某集團公司相關企業多次因期票制度引發勞動爭議,暴露出企業薪酬管理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團公司相關企業涉案情況后,該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團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同時抄送濟南市總工會。市總工會亦向某集團公司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濟南中院與市總工會共同指出,企業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兌付規則違反法律規定,并提出充分發揮工會作用、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廢止期票兌付規則、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等意見建議。某集團公司認真研究落實,表示將進一步支持保障工會依法開展工作,規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程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再執行期票管理制度,通過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激發全體勞動者干事創業激情,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司法建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發出后,某集團公司及所屬公司廢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發相關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與工會協作推進勞動爭議前端治理的典型案例,展現了“司法建議+‘一函兩書’”在保障勞動報酬支付、督促企業完善規章制度方面的積極作用。法院與工會協同履職,引導企業充分發揮工會作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支付勞動報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司法建議+‘一函兩書’”與企業整改落實形成工作閉環,有利于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優勢,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勞動權利。
案例七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工會”
聯動化解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關鍵詞】
“法院+工會” 司法建議 工傷保險待遇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與某建筑公司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書》。后徐某在工作中摔傷,人社部門認定徐某遭受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在此期間,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設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某建設公司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徐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某建設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為糾正原用工單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繼主體“不理前賬”問題,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利用工會入駐縣綜治中心這一契機,充分發揮工會網格化服務維護職工權益、綜治中心基層治理核心職能等優勢作用,將該案委托至綜治中心。通過總工會、綜治中心工作人員等與勞動者、企業深入溝通,釋法明理,徐某與某建設公司當場訂立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縣法院針對某建設公司存在的問題,發出司法建議,并抄送縣總工會,要求企業普及法律知識,規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縣總工會向該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該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一是組織各部門學習勞動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用工意識;二是完善電子化臺賬管理,保障用工記錄可追溯;三是及時兌付徐某工傷保險待遇。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將“司法建議+‘一函兩書’”融入綜治中心工作,高效化解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典型范例。法院和工會合力督促企業妥善解決爭議、糾正違法行為,防范發生后續糾紛。通過構建“法院+工會”融入綜治中心的“多元共治”糾紛解決格局,使得勞動爭議化解從過去的“單打獨斗”變成了“集團作戰”。“司法建議+‘一函兩書’”不僅是預警風險的“雷達站”,也是降低訴訟成本的“解紛路”,更是優化長效機制的“管理圖”。通過“司法建議+‘一函兩書’”創新融入綜治中心工作,切實為勞動者和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糾紛解決途徑,實現了矛盾糾紛的高效化解。
案例八
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檢察+工會”
督促支付欠薪綜合治理案
【關鍵詞】
“檢察+工會”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督促支付欠薪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實施的維修項目和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實施的改造項目過程中,組織多名農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額領取工程款后將款項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陳某某等43名農民工勞動報酬人民幣195655元,經工人多次討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廣安市廣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向王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王某某足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支付。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依托“行刑銜接”機制,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社局將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線索移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和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以下簡稱廣安分局),廣安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偵查,同年5月20日王某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依托“一函兩書”機制,與廣安市廣安區總工會(以下簡稱區總工會)聯合履職,共同開展勞動報酬矛盾化解及法律監督。一方面,對王某某進行釋法說理,督促其積極籌措資金承擔工資支付責任;另一方面,區總工會于2024年5月15日向建設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督促其作為總承包方先行代償涉案維修項目中39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2024年6月5日,建設公司先行支付39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170855元,王某某書面承諾在限定期限內支付裝飾項目中4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24800元。
2024年9月13日,廣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王某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王某某向檢察機關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表示愿盡快履行工資支付責任。鑒于王某某前期悔罪表現好,主觀上具有積極給付意愿,經區檢察院溝通后,區總工會協調區就業創業促進中心為王某某提供務工機會。在審查起訴期間,王某某通過務工等多種方式籌齊資金,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資和建設公司代付的農民工工資。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某足額領取工程款后將款項挪用、拒不支付工人勞動報酬,屬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經人社部門責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依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鑒于本案犯罪情節較輕,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前全額退賠等情節,依法可免除刑事處罰。2025年5月30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涉案企業和其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規范等問題,區總工會于2025年6月2日向建設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督促其依法整改。就實踐中存在的違法勞務分包問題,區檢察院于2025年8月4日向區住建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加強對建筑施工領域勞務規范化監督管理。
【典型意義】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用工單位和用工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檢察機關聯合工會建立“檢察+工會”勞動者權益保障合作機制,明確了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工作機制,協同監督履職,推動企業依法依規、健康發展。檢察機關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中,聯合工會協同推進運用“一函兩書”幫助追繳欠薪,依法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針對實踐中違法勞務分包問題,聯合工會督促總承包企業依法先行墊付欠薪,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與工會共同開展釋法說理和法治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在認罪悔罪基礎上,努力籌措資金履行法定義務。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勞動用工領域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檢察+工會”協同監督履職,推動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案例九
貴州省納雍縣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
督促股東出資保護農民工權益案
【關鍵詞】
“檢察+工會” 農民工權益 協同化解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
貴州省納雍縣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農民工工資共計245萬余元。納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7日責令某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資。期限屆滿,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工資。縣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8日對其作出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定期限內某能源公司既不履行支付工資及罰款義務,也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縣人社局經催告無效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納雍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法院于2025年3月7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調查發現某能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于2025年7月1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被欠薪的農民工何某紅、楊某軍因長期拿不到薪資,遂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及時向納雍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移送線索。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在縣人社局和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縣檢察院經調查核實查明,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2名股東分別認繳出資9273萬元及727萬元,出資期限為2030年1月1日前。截至目前,2名股東實繳出資為0元。
縣檢察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資金不足以支付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按照上述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提前繳納出資。縣檢察院遂根據貴州省總工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協同推進運用“一函兩書”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工作的實施意見》,與縣法院、縣人社局、縣總工會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聯合開展爭議化解。
經過多次對接溝通,釋法說理,某能源公司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于2025年8月26日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458640.7元及行政罰款9.9萬元全部支付到位。縣人社局向縣法院提交履行完畢確認書后,縣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以本案為契機,縣總工會與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保障專項行動,又排查出拖欠農民工工資線索28件,涉及金額108.4萬元,督促企業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作用,全面深入調查核實,依法督促股東提前出資,協同工會、法院解決欠薪問題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著眼于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發現股東出資不到位,依托“一函兩書”制度,協同法院、工會等單位同向發力,督促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推動欠薪問題解決。同時檢察機關與工會組織共同構建“檢察+工會”勞動者權益保障協作機制,通過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常態化聯動機制,加強監督協同,推動企業依法履行薪資支付義務。
案例十
云南省曲靖市“工會+法院+檢察院+N”
聯合辦理職工社會保險補繳案
【關鍵詞】
“工會+法院+檢察院+N” 社會保險費欠繳 多部門協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初,云南省曲靖市某陶瓷廠和某化工公司職工通過信訪渠道反映,企業長期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希望曲靖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工會)予以關注。接到情況反映后,市總工會認真分析研判,認為該問題涉及職工人數多、欠繳金額大,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與社會穩定,需妥善解決。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市總工會隨即啟動“工會+法院+檢察院+N”協作聯動機制,牽頭開展案件研判與調解處置工作。2024年5月15日,市總工會依據《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等規定,分別向兩家企業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明確指出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督促企業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在此基礎上,商請曲靖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法院)、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共同開展案件專題研判,共同分析問題性質、法律依據及解決路徑,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市總工會發揮牽頭作用,會同相關部門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狀況、職工參保情況、欠繳社保費具體明細等情況,制定解決方案。全面收集梳理職工訴求,針對職工生活困難等實際情況,及時提供幫扶救助,有力回應職工關切,理順職工思想情緒;同時,積極與企業溝通協調,深入宣傳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引導企業正視困難問題、積極配合整改。
2024年8月23日,經多部門綜合協調,某化工公司與職工代表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公司多渠道籌集資金,同時設立“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墊付報銷工會專戶”,當月已補繳職工醫療保險費327萬元,其余欠費在正常經營后一年內補繳完畢;截至2025年底某陶瓷廠已為46名職工辦結養老保險補繳手續,其余職工的補繳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企業因經營困境長期欠繳社保、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共性問題,充分發揮“工會+法院+檢察+N”多部門協作優勢,以“一函兩書”為抓手,通過“提示函預警+分工協作+監督兜底”的閉環模式,高效推動社保費欠繳問題化解。該模式立足企業實際制定差異化解決方案,兼顧職工權益保障與企業經營現實,探索出一條跨部門協同處置勞動權益糾紛的有效路徑,為解決經營困難企業社保費欠繳類問題提供了可復制推廣的工作經驗,以多元共治筑牢職工權益保護防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平鈺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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