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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1日,張三(女)入職某公司。
2023年10月24日,張三已滿50周歲,之后仍在公司工作。
2024年9月20日,公司向張三作出《解除勞務關系通知書》。
張三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張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符合55周歲退休年齡的情形,故其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0周歲。因此,自2023年10月24日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自次日起雙方應建立勞務合同關系。
根據前述認定,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張三主張的賠償金不予支持。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雖然自2023年9月24日起,張三與公司屬于勞務合同關系,但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張三的工作崗位、職責發生了變化,因此張三屬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公司仍應當保障張三的休息休假權益,張三確實存在加班或未休年休假情況時,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根據張三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其在2024年6月、7月僅在休息日休息7天,而該兩月共18個休息日,因此法院認定張三在2024年6月、7月存在11天休息日加班。對于張三主張的休息日加班費,按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為4359.62元(4310.08元/月÷21.75天×11天×200%)。
張三2024年度應享有帶薪年休假7天(264天÷365天×10天)。對于張三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按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為2774.30元(4310.08元/月÷21.75天×7天×200%),因張三僅主張980元,視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予以確認。
案號:(2025)川01民終9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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