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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新安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職務侵占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作為個體工商戶的雇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代為保管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我想請問,您知道新安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什么是職務侵占罪?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職務侵占罪嗎?個體工商戶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嗎?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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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新安縣看守所地址:新安縣澗川大道與北京路交叉口向東南1.4公里路南。
導航:新安縣衛生陶瓷廠
乘車路線:新安縣汽車站乘坐新安717路公交車到縣二院站下車,轉乘713路南線到上河站下車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新安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刑法意義上,個體工商戶是實質的個人,不是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所聘用的雇員、幫工、學徒,無論其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個體工商戶雇員將代為保管的戶主財產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而非職務侵占罪。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構成侵占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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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準確判斷“其他單位”,即除公司、企業以外哪些單位的工作人員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對認定職務侵占罪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對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應當如何認定?個體工商戶又是否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理論上,有的觀點肯定刑法中的單位不受所有制性質的限制時,談到個體經濟,認為個體經濟也可以成為單位。比如有學者認為,盡管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經營戶在民法上的性質屬于自然人范疇,但從刑法角度而言,則不能一概而論,有的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經營戶屬于《刑法》中的特定單位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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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個體經濟,指個人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的個體經營戶。雖然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請三個幫手,但一切都是由個人決定,談不上組織性,故其不能成為第271條中所規定“單位”。此為其一。
其二,按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與私營企業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前者受《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調整),二者性質有根本區別。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范疇,財產是個人所有的,其一切活動均取決于一個人的意志,自負盈虧,不具有團體的特征,當然不能視為第271條第1款中的“單位”,其所請的幫手、學徒,自然也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新安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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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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