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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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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和水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制度。
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是指《漁業法》《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
禁漁區,是指漁業主管部門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幼體索餌場、洄游通道及生長繁殖場所等,劃定的禁止全部捕撈作業或者限制捕撈作業的一定區域。
禁漁期,是指針對某些魚類幼苗出現的不同生長盛期,漁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捕撈作業或者限制捕撈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即超過國家按照不同的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嚴重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生長繁殖的捕撈方法,如向水體通電、投灑藥物、投放炸藥等方法,即電魚、毒魚、炸魚等方法。
實施上述一種行為,即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在禁漁期捕撈,或者在禁漁區捕撈,都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同時實施幾種行為,如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也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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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漁期、禁漁區或者是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而仍然實施捕撈行為。
對于明知的認定,不要求行為人準確知道禁漁區的具體界線、禁漁期的具體日期以及禁用工具的具體尺寸大小等,也不能以行為人的具體供述為判斷標準,而應結合有關部門在當地的宣傳程度、行為人的文化程度、職業、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等綜合判斷。對于初犯、偶犯,在案證據印證確實不知道為禁漁區、禁漁期或者禁用工具、方法的,不能認定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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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刑事責任?
適用《刑法》第340條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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