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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從公開信息了解,2024年10月30日發不了此次事故調查報告。2024年4月13日,江門市新會區羅坑鎮的潭江特大橋主橋箱梁掛籃在預壓荷載試驗過程中,掛籃菱形架突然斷裂,底籃模板及預壓塊墜落至棧橋,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94萬元。
經調查認定,江門新會潭江特大橋北段項目“4·13”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專用設備“掛籃”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主要經過】
事故發生時潭江特大橋26#墩右幅正在開展掛籃預壓試驗。根據施工方案,掛籃施工前需進行預壓驗證,預壓要求按照計算荷載總重量(208.9噸)進行分三級加載,分別在60%(125.34噸)、100%(208.9噸)和120%(250.68噸)時進行監控測量。
在第二級100%(208.9噸)加載過程中,北側掛籃菱形架右側上平桿后節點銷孔撕裂破壞,桿件從節點脫落,掛籃變形失穩,導致掛籃突然垮塌,掛籃上4名作業人員和預壓塊墜落,最終造成作業人員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涉事掛籃存在質量問題,預壓過程中北側掛籃右側上平桿后節點銷孔撕裂破壞,造成北側掛籃斷裂垮塌。
間接原因:掛籃出租單位提供質量不合格掛籃產品,掛籃生產制造單位制造不符合設計方案、質量不合格的掛籃設備;項目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部分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對施工作業人員管理混亂,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要求持證上崗等。
【事故追責】
4人被建議追究刑責。包括掛籃生產制造單位株洲華星建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林某某,該司負責涉事掛籃設備生產制造項目負責人田某某,該司負責涉事掛籃設備生產制造項目技術檢驗負責人吳某某,以及掛籃出租單位湖南升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此外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李某某及涉事企業等均建議予以行政處罰。多個涉事人員、單位、地方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2025年2月14日,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對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110萬,因其對江門新會潭江特大橋北段項目“4·13”較大坍塌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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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江門)應急罰﹝2025﹞5號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5-02-14
處罰內容:依法給予1100000元(壹佰壹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金額(萬元):110.0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違法事實 對江門新會潭江特大橋北段項目“4·13”較大坍塌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提示個別賬號,本文未經允許,禁止任意復制抄襲;《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結合《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暫行)》
處罰機關: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7007848845793
數據來源: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700784884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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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從公開信息了解,2024 年 7月17日7時左右,在南頭街道南山水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一名工人在進行塔吊木方吊運作業時,不慎被失穩木方撞擊胸部致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人民幣。
經調查認定,南山水廠擴建工程“7·17”一般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7月17日早上6點50分左右,在南山水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武漢晉維木工班組雜工馮某國正在3號疊合池池頂走道進行材料轉運作業,將木方捆綁在塔吊的吊裝鋼絲繩上,起重信號司索工陳某利在未檢查鋼絲繩的捆綁情況下,未注意到鋼絲繩卡入走道的預埋鋼板下方,直接指揮6#塔吊司機羅某國進行起吊,木方吊起時預埋鋼板一端瞬間被拉起,成捆木方在反作用力影響下來回擺動,撞到在木方旁邊的馮某國胸口。
6點55分左右,車輛到達現場將馮某國送往寶安人民醫院。7點15分左右,馮某國到達寶安人民醫院救治。11點02分許,醫院宣布馮某國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馮某在不持有起重信號司索工證件的情況下違規吊裝起運材料,未及時檢查并發現鋼絲繩被預埋鋼板鉤住的安全隱患,作業時未保持與起吊物的安全距離。
2、起重信號司索工陳某未及時發現吊裝鋼絲繩卡在預埋鋼板下的安全隱患,木方吊起時預埋鋼板一端瞬間被拉起,成捆木方在反作用力影響下來回擺動,不慎撞到在木方旁邊的馮某胸口,致其嚴重受傷救治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分析
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1、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阻止馮某在不持有起重信號司索工證件的情況下違規吊裝起運材料行為;
2、對工人的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不到位,現場作業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吊裝作業。
2025年2月7日,深圳市南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110萬,因其對南山水廠擴建工程“7·17”一般起重傷害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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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深南)應急罰﹝2025﹞4號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5-02-07
處罰內容 決定給予你單位人民幣 500000 元(伍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金額(萬元):50.0
違法行為類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違法事實:2024 年 7 月 17 日 7 時左右,在南頭街道南山水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一名工人在進行塔吊木方吊運作業時,不慎被失穩木方撞擊胸部致死,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180 萬元人民幣。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制止和糾正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95號B裁量階次的規定定:提示個別賬號,本文未經允許,禁止任意復制抄襲;“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機關:深圳市南山區應急管理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305MB2D288348
數據來源 深圳市南山區應急管理局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305MB2D2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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