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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科研項目管理效能、彌補財政科研資金不足,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設立了多家政府性基金會,在資金來源、資助領域、管理方式、確保資助方向符合國家戰略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對資助科學研究發揮重要作用。美國政府借鑒私人部門經驗豐富資助模式的做法,對于優化政府研發支持方式和促進科技投入多元化具有參考價值。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依托政府部門先后設立了12家政府性基金會,其中多數與資助科學研究緊密相關,在突破政府資助限制、補充財政科技投入、促進公私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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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性基金會基本情況
總體看,政府性基金會全部依托一項具體法案設立,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基金會的定位、管理方式、運作模式、關注領域、資金主要來源等重點內容。根據設立背景可將基金會分成兩類。一是為彌補財政科研資金不足、突破傳統科研資金分配限制,美國政府設立了退伍軍人研究與教育基金會、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基金會、國家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基金會、美國糧食與農業研究基金會以及能源安全與創新基金會。二是為提升研究能力、促進知識擴散交流,美國政府設立了亨利· M ·杰克遜基金會和里根?烏道爾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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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性基金會運行特點
與傳統的政府資助部門相比,政府性基金會在資金來源、資助方式、資助領域、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差異。
2.1 資金來源多元化
一是吸收社會資金資助科研。政府性基金會可以接受來自企業、個人和其他基金會的公益捐贈直接資助科學研究。如2023年FNIH接受了約4809.2萬美元的限定性捐款,明確捐款需用于指定科研項目和長期基金。通過資助配比協議等方式,要求基金會資助項目匹配一定比例社會資本。如FFAR在2022年向愛荷華州立科技大學提供了約75萬美元的項目資助,同時要求愛荷華州立大學以及5家公司提供匹配資金,共投入金額為149萬美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
二是政府通過撥款支持設立基金會和資助科研項目。聯邦財政為基金會提供初始資本,如根據《農業法案》,政府為FFAR提供了2億美元作為基金會設立的初始基金。國會認為政府性基金會作用愈加重要,自2022年起,國會將里根—烏道爾基金會和FNIH基金會的撥款從“50萬美元~125萬美元”上調至“不少于125萬美元~500萬美元”。政府部門還通過項目形式撥款,為基金會提供研究資金。如2023年CDC基金會收到來自聯邦資助項目約232.6萬美元,專項用于加速COVID-19治療干預和疫苗研發。
2.2 資助方式多樣化
一是聯合多方主體資助。如FFAR聯合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以匹配資金的方式支持大豆光合作用研究項目。
二是簡化資助流程。如CDC基金會競爭性項目采用快速評審機制,一般數月內完成從申請到撥款的全流程,在COVID-19期間迅速激活基金會,數周內完成了資金資助。相較而言,同期NIH的資助雖然啟動“有限審查”機制,將同行評審周期縮短至2~4周,但資金最終撥付仍需數月;NIH的一般項目評審平均耗時6~12個月,存在部分項目因審批延遲而推遲資金撥付。
三是優化管理服務。如HJF與聯邦機構簽訂協議,統一管理所有項目間接費,所有財務事項由HJF的專業團隊代理,科研人員無需直接與聯邦政府協商間接費比例、處理復雜的報銷流程,也無需墊付資金,確保科研人員專注于科學發現,成為“科學探索者”而非“表格填寫者”,真正減輕科研人員財務負擔。
2.3 資助領域集中且與政府錯位
政府性基金會都是以某個政府部門為依托,所以領域相對集中。如FNIH重點關注生命健康;FFAR關注與農業相關的領域;CDC基金會支持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和國家公共衛生系統的關鍵健康保護工作。政府性基金會與政府資助部門互相補充:傳統資助渠道突出基礎性、系統性和全局性,政府性基金會注重填補傳統資助空白。例如,FNIH突破了NIH在高風險創新、國際項目、快速轉化等領域的限制,其主導的阿爾茨海默病生物標記物合作驗證計劃就屬于企業和學術界聯合的臨床轉化項目。FFAR突破了美國農業部以農業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基礎農業和自然災害資助限制,其發起“健康收獲挑戰賽”等突破性作物開發就屬于對前沿技術與高風險創新等領域的資助。
2.4 構建實現國家戰略目標有效機制
董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層,為確保基金會的資助符合國家重大戰略方向,FNIH、CDC基金會、里根—烏道爾基金會、FFAR、HJF等都在基金會董事會中設置了無表決權的“當然成員”(Ex Officio Members)。他們主要來自于與基金會主營業務相關的行政機關、大型科研機構,以確保資助的專業性、與國家目標的一致性。如FFAR的“當然成員”包括農業部長、農業部副部長、農業研究局局長、國家食品和農業研究所所長以及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等;FNIH的當然成員包括國會指定的國會議員和聯邦官員,以及國家科學院推薦的成員。
2.5 監督機制健全
一是接受聯邦監督與審計。政府性基金會需要定期向政府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聯邦政府的監督。例如HJF每年向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匯報資金使用情況。政府問責辦公室(GAO)定期評估基金會的運行效率及合規性。例如GAO在2018年審查報告中肯定了HJF通過集中化管理,節省了15%的間接費用。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與透明度。所有政府性基金會都需要按照《聯邦信息公開法》披露年度報告和財務報表。還需要遵守聯邦倫理法規,避免利益沖突。例如CDC基金會的緊急響應基金需要在官網公示資金流向和受益機構,確保公眾監督。
三是注重績效評估與問責。政府部門通常與基金會簽訂協議約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的實現與聯邦資金是否繼續支持直接掛鉤。
2.6 發揮多類主體、整合多方資金的重要作用
政府性基金會作為國會授權的非營利機構,具有協調多類主體、整合多方資金的重要作用,更具有中立性和信任度。如 FNIH 依法牽頭組建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癥加速藥物伙伴關系”( AMP ALS ),整合多方資源、創建全球最大的 “漸凍癥”開放數據平臺,加速診斷工具與治療方法的開發。如 FFAR 牽頭組建未來作物聯盟,召集公司和全球研究機構,主要開發應對糧食和農業挑戰的作物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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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啟示
研究發現,政府性基金會在更靈活管理、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和彌補財政預算等方面做了積極探索。我國也有與之相類似的政府性基金會,可在彌補政府資助空白、突破政府資助限制、擴展資助途徑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一是從制度層面賦予政府性基金會資助科學研究職能。二是優化政府性基金會資助領域。三是優化政府性基金會運作模式。四是加強對政府性基金會的引導和監督。 (參考文獻略)
免責聲明:本文轉自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原作者朱欣樂、魏世杰。文章內容系原作者個人觀點,本公眾號編譯/轉載僅為分享、傳達不同觀點,如有任何異議,歡迎聯系我們!
轉自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作者丨朱欣樂、魏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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