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基于權威公開資料,結合個人觀點撰寫為原創內容。文末已附文獻來源標注及相關截圖佐證,特此說明。
最近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及了一個關鍵的群體就是靈活就業人員群體,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明確表示將會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那么如何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進行鼓勵參加養老保險呢?很有可能通過降低繳費基數來加以體現。那么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多為無業,失業,個體戶以及自由職業者居多,這類人員在新時代延遲退休的背景下,根據《彈性退休暫行辦法》的推出多種的退休方式進行選擇,該如何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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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先了解靈活就業人員繳納保險相比較于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沒有公司繳納保險自己按照靈活就業繳納需要按照20%比例進行繳納,如果按照5000元/月基數繳納,企業職工需要繳納8%,5000*8%=400元/月;而靈活就業人員需要繳納20%,5000元*20%=1000元,所以相比較于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多繳納1000-400=600元,繳納金額更多,那么有朋友問繳納金額更多的前提下是否進入到個人賬戶存儲額會更多呢?并不是,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按照8%進入到了個人賬戶存儲額,那么剩余的20-8=12%則是進入到了統籌賬戶,那么企業職工來說,企業繳納8%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16%則是進入到了統籌賬戶,所以可以看出相比較于企業職工多繳納600元/月,如果延遲退休的話經濟壓力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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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從2025年延遲退休落地執行,但是最低繳費年限在2025年到2029年五年的時間是有五年的緩沖期,在2030年以前最低繳費年限依然按照15年,到了2030年以后最低繳費年限逐步開始延長直到2039年延長至20年,所以可以看出隨著延遲退休的深入最低繳費年限開始延長,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保險相比較于企業職工相對來說有可能繳費年限較短所以隨著延遲退休的深入,對退休門檻于最低繳費年限也有了新的要求,所以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也有了新的要求。
所以在彈性退休背景下,彈性提前退休,彈性延遲退休以及改革后的法定年齡退休而言,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或許彈性提前退休,更早的退休不僅可以盡早享受退休待遇,越早退休尤其是在2030年到2039年期間,最低繳費年限是逐步的提高,按照每年遞增半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說2032年退休相比較于2031年退休繳費年限更長,所以盡早地退休在2030年到2039年期間或許會有更短的最低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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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適合延遲退休?
其實彈性退休多種選擇之下,相比較于以往的退休方式,從一到切變成了彈性的選擇雖然延遲了但是仍然給予了退休人員選擇的權力,尤其是彈性提前退休可以在原法定退休年齡進行退休,彈性延遲退休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正是給予了更多退休的選擇。延遲退休不僅退休年齡增長了,繳費年限延長了,個人賬戶存儲額變多了,更大的影響是在上述的影響下,養老金根據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影響下,秉持著養老金激勵原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晚退多的會有更高的退休待遇,但是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說肯定有經濟條件較好的退休人員,也同樣會有經濟條件較差的退休人員,彈性退休多種選擇之下應該結合退休人員實際退休情況,家庭,經濟,身體等多種因素結合進行選擇!
參考依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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