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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遛狗不拴繩如果傷了人,可能不再是簡單批評教育就能了事的了。
據《法治日報》12月26日報道:2026年1月1日開始,如果違法出售或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遛狗不拴繩傷了人,將受到治安處罰,視情節程度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甚至拘留10日的處罰——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帶來的變化。
這一變化,被很多人形象地解讀為:要把“法律的鏈子”,牢牢拴在養犬人的身上。
長期以來,遛狗牽繩雖被視為一種文明習慣,卻因缺乏剛性約束,成為城市治理中的常見難題。不少養犬人抱著“我家狗很乖”“不會咬人”的僥幸心理,放任犬只自在奔跑。然而,犬只失控引發的驚嚇、追趕甚至咬傷事件時有發生,尤其對老人、兒童和怕狗的居民造成心理與安全上的雙重壓力。以往,類似行為大多僅被勸導或輕微處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養犬雖是個人選擇,卻從來不是純粹私事。寵物帶來陪伴與溫暖的同時,也意味著養犬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公共空間屬于所有人,一根牽引繩,不僅是對犬只的控制,更是對他人安全與安寧的尊重。新規的出臺,正是對這一社會共識的法律確認:你的權利,不能建立在他人的風險之上。
此次修訂不僅明確將“遛狗不拴繩傷人”納入處罰范圍,還覆蓋了違法飼養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動物傷人等多種情形,并設置了從警告、罰款到拘留的階梯式懲處。這實際上是對養犬行為的一次全面規范,既填補了以往的管理空白,也大幅提升了違法成本。法律在此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養犬的自由,必須建立在履行義務的基礎之上;無視規則,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有人認為,用拘留來懲治遛狗不拴繩是否過于嚴厲?其實,法律的“嚴”并非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為了預防和警示。每一起犬只傷人事件的背后,都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傷痛與糾紛。明確而有力的處罰,既能懲治已然發生的過錯,更能警醒那些心存僥幸的人,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這根“法律的鏈子”,是對養犬人的束縛,是對路人的保護,也保護養犬人免于陷入糾紛與責難。
當然,立法只是第一步,執行才是關鍵。新規的有效落地,既需要執法部門嚴格、公正地履職,避免選擇執法或執法模糊,也需要社區、物業等多方協同,做好宣傳與監督。同時,每一位養犬人都應主動轉變觀念,把牽繩、清便、避讓他人作為日常習慣,而不是被動應付檢查。只有當文明養犬內化為社會普遍行為規范時,法律的約束才會真正轉化為社會的自覺。
從道德倡導到法律規制,遛狗拴繩入法是我國社會治理走向精細化、法治化的一個縮影。它體現的不僅是“管理”,更是“引導”:通過明確規則與責任,推動形成人與寵物、人與城市和諧共處的公共文明。
明年開始,當你牽起狗繩時,牽起的不僅是對寵物的責任,也是對法律的遵守、對他人的尊重,更是對整個社會公共安全的貢獻。拴好“法律的鏈子”,其實就是拴住一份文明、一份安心。希望隨著新規實施,我們能在小區、公園、街角,看到更多從容的身影、更少驚慌的腳步:因為每一只被妥善牽引的寵物背后,都是一個負責任的主人,和一個更有序、更溫暖的社會。
遛狗不拴繩最高拘10日,就是要把“法律的鏈子”栓在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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