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法治報
“法官,這錢不是我充的,是我家孩子偷偷拿我手機玩的,他一分錢沒掙,這將近4000塊錢必須全退給我們!”法庭上,家長王某情緒激動。
隨著智能手機普及,類似的“熊孩子”偷偷充值游戲、打賞主播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家長心急如焚,平臺也有苦難言。這筆錢,到底該由誰“買單”?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實名辦理了手機號,并將手機交由其13歲的兒子小王使用。期間,小王下載了一款網絡游戲,并用父親王某的身份信息完成了實名注冊。2025年2月至3月,小王在游戲過程中,利用事先知曉的微信支付密碼,多次進行充值:二月分5次充值50元;三月分27次累計充值3930元。王某發現銀行卡余額異常后,才得知此事,隨即聯系游戲公司要求全額退款,但遭到拒絕。雙方協商無果,王某遂將游戲公司訴至茅箭區法院。
法院審理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重點圍繞三個核心問題展開調查與認定:
1.游戲公司有無“挖坑”引誘未成年人消費?
經核實,涉案游戲已按照國家規定接入了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小王注冊時使用的是其父王某的身份信息,系統據此將其識別為成年人用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游戲公司在支付環節故意設置漏洞、誘導或欺騙用戶充值。因此,法院認為,難以認定游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
2.近4000元充值是否有效?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小王充值行為法律效力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王充值時13歲,其行為效力需視情況而定。二月充值的金額較小,可視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零星小額支出,該行為有效。但三月累計的3930元,對于一名無經濟來源的初中生而言,顯然數額巨大,遠超其正常認知和支配能力范圍。該行為未經其法定監護人王某同意或事后追認,應屬無效。
3.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本次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家長王某監護職責的缺失,其存在主要過錯。王某將已實名認證、綁定支付工具的手機直接交由未成年兒子使用,且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碼,未能有效監督和引導孩子健康、理性上網,導致小王有機會多次大額消費,王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小王已實際消費,享受了游戲服務,若全額退款,對游戲公司顯然有失公平。最終,綜合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及公平原則,法院判決:游戲公司返還三月份充值款3930元的一半,即1965元;二月份的50元充值款不予返還。
法官說法
家長是孩子網絡行為的第一責任人。“管好手機+看好錢包”是首要責任,切勿將綁定銀行卡的手機對孩子“不設防”;同時要加強對孩子的網絡素養教育,培養其正確的消費觀,并定期檢查支付記錄。本案中,若非家長疏于管理,糾紛本可避免。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持續優化防沉迷機制和支付驗證流程,對于同一賬號短期內頻繁、密集的小額充值,可考慮增加二次驗證等風險干預措施,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廣大未成年人,要在法律允許和家庭條件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娛樂,養成健康上網習慣,切勿私自大額充值。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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