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安公安
當前
正值歲末年初
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儲存等
活動進入高峰期
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12月25日
永豐縣公安局石馬派出所
在轄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時
發現一處涉案倉庫內
暗藏大量煙花爆竹
經現場細致清點
倉庫內共存放煙花爆竹
1000余件
民警核查后發現
該倉庫經營者吳某
盡管已取得零售許可證
但儲存量已嚴重超出
經營者所持煙花爆竹
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核定范圍
經調查
吳某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零售店
臨近年關
他為追求更高利潤
心存僥幸
私自違規超量儲存煙花爆竹
目前
吳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涉案煙花爆竹
已交由相關部門妥善處置
法條鏈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提醒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若非法儲存、超量儲存
一旦發生意外
極易導致爆炸和火災事故
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任何人都不能
非法經營、運輸、儲存
請大家自覺遵守
廣大群眾如發現有上述行為
可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出品 | 吉安公安融媒體中心
供稿 | 永豐縣公安局曾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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