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Sin
最近有個消息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說是黑色大麗花案和十二宮案破了,兩案兇手是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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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案子,都因為被著名導演拍成電影,成了影迷認知里的超級懸案、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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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一個發生在戰后初期浮華和墮落并存的洛杉磯,以殘忍和病態著稱;另一個發生在民權運動與反主流文化激蕩的舊金山灣區,以高超的媒體操控和艱深密碼而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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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來,這兩起案件一直作為獨立的未解之謎存在。然而,近年來,隨著業余調查者、退休執法人員以及新興法醫學技術的介入,一種試圖將這兩起相隔二十年、相距四百英里案件聯系起來的「統一兇手理論」甚囂塵上。
時不時有媒體報道指出,通過對密碼的重新解讀、對歷史檔案的深挖,這兩個臭名昭著的幽靈實際上可能是同一人。
真的嗎?很多影迷可能被中文媒體的斷章取義誤導了,今天來分析這種說法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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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盤點案件事實。
1947年1月15日上午,在洛杉磯雷默特公園的一個空地上,伊麗莎白·肖特的尸體被發現。尸體在腰部被完全切斷,切口位于第二和第三腰椎之間,不僅切斷了骨骼,而且對內部器官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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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麗莎白·肖特
早期警方資料和驗尸報告指出,這種切割并非蠻力所致,兇手擁有解剖學知識或屠宰技能,切口整齊,避開了關鍵的骨骼阻礙點,這導致調查初期警方重點排查了南加州大學醫學院的學生和當地醫生。
尸體呈現出一種令人不寒而栗的蒼白,這是因為在被遺棄之前,尸體內的血液已被徹底排干。這個細節表明發現尸體的空地僅僅是第二犯罪現場。第一犯罪現場必然是一個具備完善排水設施的私密空間,兇手在那里花費了數小時甚至數天與尸體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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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面部的毀損(從嘴角向雙耳方向割開的裂口)以及大腿上的切肉行為,顯示了兇手強烈的羞辱意圖和對受害者身份的剝奪。尸體的擺放姿勢(雙臂上舉,雙腿分開)被許多犯罪學家解讀為一種挑釁性的展示,仿佛是一件以血肉為材質的現代主義藝術品。
在尸體被發現后不久,洛杉磯《觀察家報》收到了一封信,信封上貼著用報紙剪切下來的字樣,內容包括「這是大麗花的私人物品」。隨信附上的有肖特的出生證明、名片和一本地址簿,其中關鍵頁已被撕去。
盡管這種利用剪報拼貼信件的方式在當時的綁架案中偶有出現,但在謀殺案中利用媒體作為傳聲筒,這在那時是相對罕見的。這種行為模式顯示兇手不僅渴望殺戮,更渴望通過媒體的放大效應獲得某種社會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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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在舊金山灣區,一種截然不同的恐怖降臨。
如果說黑色大麗花案體現了犯罪行為的某種「深度」,也就是對身體內部的探索和對私密空間的侵犯,那么十二宮案則是關于「廣度」的,它是一場隨機的、遠距離的、針對公眾心理的廣泛打擊。
十二宮殺手的確切受害者有五人死亡,兩人受傷。兇手典型的作案手法是在夜間接近停在偏僻地區的情侶車輛,使用手槍進行快速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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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為特殊的一起案件發生在伯耶薩湖,兇手穿戴著繪有十字準星標志的黑色頭套和圍裙,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槍脅迫受害者,隨后用刀進行捆綁和刺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使用刀具的情況下,十二宮也沒有進行類似肖特案那樣的死后肢解或精細的外科手術式切割。他的暴力是爆發性的、旨在致死的,而非儀式性的身體重構。
最后一起確認的保羅·斯泰恩案發生在舊金山市區,兇手槍殺了一名出租車司機并撕下了他的一塊襯衫作為戰利品寄給媒體。這顯示了他的作案手法具有演變性,從偏僻的戀人巷轉向了城市中心,目的是為了證明警方的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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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宮殺手最顯著的特征是他對密碼學的癡迷。他向《舊金山紀事報》等媒體發送了多封加密信件(著名的Z408、Z340、Z13等),威脅如果不刊登就會再次殺人。
這種行為將連環殺人轉化為了一種智力游戲,他與警方的互動不再是單純的逃避追捕,而是一種貓鼠游戲般的智力羞辱。他的信件中充滿了自戀、嘲諷和對殺戮快感的哲學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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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兩個案子顯示出巨大的差異,但「統一兇手」理論的支持者們,通過發掘歷史碎片和重新解讀密碼,構建了連接兩者的橋梁。
目前主要集中在兩個嫌疑人身上:馬文·馬戈利斯(后更名為馬文·梅里爾)和喬治·霍德爾醫生。
統一理論主要由業余偵探亞歷克斯·貝伯提出,并得到了部分媒體的廣泛報道。貝伯聲稱通過特定的解碼方法破解了十二宮殺手寄出的Z13短密碼("My Name Is..."后跟隨的十三個符號),解出的名字是「馬文·梅里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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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該理論指出破解十二宮密碼的關鍵詞竟然是「伊麗莎白」,也就是黑色大麗花受害者的名字。
這種聯系如果成立,將是極其直接的證據,表明十二宮殺手不僅認識伊麗莎白·肖特,而且這起謀殺案在他心中占據著圖騰般的地位。
這個理論有一個環境證據,是關于「十二宮旅館」的存在。貝伯指出,在1947年肖特被殺害的那個夜晚,有報紙報道稱一名神色慌張的年輕男子在康普頓地區四處尋找帶有浴缸的旅館房間。貝伯經過考證,聲稱當時該地區的一家平房旅館在當時就名為「十二宮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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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發現試圖解釋兩個關鍵問題:第一犯罪現場是擁有浴缸的旅館房間,它為放血和肢解提供了必要的場所;名號的由來——兇手在二十年后選擇「十二宮」這個代號,并非出于占星術的迷信,而是為了紀念他一九四七年的那次「杰作」,是對那個特定地點的懷舊。
馬文·梅里爾在1947年是一名二十一歲的南加州大學醫學預科學生,這一背景符合警方對兇手具備解剖知識的側寫。
據稱他曾與肖特短暫同居,并在案發后迅速離開洛杉磯前往芝加哥,并改名為馬文·馬戈利斯。貝伯還展示了一幅據稱由馬戈利斯在1992年繪制的名為「伊麗莎白」的素描,畫中女性的傷勢與肖特驚人一致,且畫中隱藏著微縮的「十二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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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理論」還有另一個備選的兇手。
前洛杉磯警局兇殺組探員斯蒂夫·霍德爾,指控了他的父親喬治·霍德爾醫生,這也是目前最詳盡的「統一理論」。
喬治·霍德爾不僅是一名醫術精湛的外科醫生,還是一名與超現實主義藝術家曼·雷過從甚密的知識分子。
斯蒂夫·霍德爾認為,肖特尸體的擺放姿勢模仿了曼·雷的攝影作品《米諾陶之愛》或《愛戀者》,這表明兇手具有極高的藝術修養和扭曲的審美。霍德爾醫生擁有位于好萊塢的索登之家,房子內部隱秘的結構足以作為肢解的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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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夫·霍德爾認為,他的父親在逃脫了1947年的罪行后(盡管他在1949年因亂倫指控受審但被無罪釋放,隨后逃往菲律賓,后又返回美國),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期為了滿足其膨脹的自我和對權力的渴望,化身為「十二宮殺手」。
他提出的證據包括:加州司法部的筆跡專家在對比霍德爾與十二宮信件后表示無法排除喬治·霍德爾是書寫者的可能性;斯蒂夫聲稱十二宮的一封信件中使用了古凱爾特人的奧格姆樹文密碼,解密后拼寫出的正是「霍德爾」。
他列舉了三十項獨特的犯罪特征,包括對警方的嘲弄、對尸體的特定處理方式等。
上述理論在敘事上頗具吸引力,兩個美國犯罪史上的恐怖符號被合二為一,但從嚴謹的犯罪學和行為科學角度來看,這一假設還面臨著巨大的理論障礙。
說得直白點,不過就是陰謀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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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調查局行為分析部門的研究表明,連環殺手的動機通常是根深蒂固且模式化的。黑色大麗花案屬于色欲殺人,這類兇手的核心驅動力是性滿足,但這種滿足必須通過切割、肢解生殖器或乳房等極端暴力行為來實現。受害者被非人化,成為兇手幻想的玩物。在肖特案中,兇手花費了大量時間處理尸體,這種長時間的、近距離的接觸是他心理滿足的關鍵來源。這是一種高度私密、觸覺導向的犯罪。
十二宮案則屬于恐怖/權力殺人,十二宮殺手的驅動力是支配感和名聲。他的快感來源于制造恐慌和讓整個社會在他的陰影下顫抖。他的武器是槍——一種遠距離的、非接觸性的工具。即使在伯耶薩湖使用刀具,他也穿著戲服,避免了與受害者的真實情感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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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信中聲稱殺人是為了「收集死后的奴隸」,這反映了一種智力上的自大和控制欲,而非肉體上的色欲饑渴。
一個通過精細肢解尸體獲得高潮的「觸覺型」殺手,在二十年后轉變為一個主要依賴槍支、追求媒體曝光的「遠距離」殺手,這種心理病理學的跨越在犯罪史上極為罕見。
通常,色欲殺手會隨著時間推移升級其肢解行為,而不是退化為簡單的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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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因素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物理障礙。
馬文·馬戈利斯:1947年二十一歲,1969年四十三歲。這在理論上是可能的,符合十二宮目擊者描述的「三十五至四十五歲」范圍。
喬治·霍德爾:1947年四十歲,1969年已達六十二歲。對于十二宮殺手在伯耶薩湖襲擊中展現出的體能,要制服兩名年輕受害者,進行捆綁和刺殺,以及在舊金山案中迅速逃離現場的能力,一個六十二歲的老人顯得格格不入。連環殺手的活躍期通常在二十至四十歲之間,六十歲開始進行這種高風險的街頭襲擊極其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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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邦調查局的「有組織/無組織」分類法,黑色大麗花兇手表現出混合型特征。尸體的清洗和搬運顯示了有組織的計劃性,但肢解行為本身的過度殘暴和面部毀容往往通過暗示一種精神病態的發作或極度憤怒,具有無序性的情緒宣泄特征。
十二宮殺手則表現出高度的有組織性。他精心挑選作案地點,準備了復雜的密碼,甚至預先撕下受害者的衣物作為證據。他的「瘋狂」是經過計算的表演,而非情緒失控的產物。
將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心理側寫強行歸于一人,需要假設該兇手在二十年間不僅改變了作案手法,更徹底重構了自己的心理滿足機制和人格結構,這在臨床上極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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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假設這名嫌疑人(無論是馬戈利斯還是霍德爾)依然在世并接受審判,目前的證據能否通過美國法庭的嚴格審查?
「統一理論」最依賴的證據是密碼破譯,如Z13解出「馬文·梅里爾」或奧格姆文解出「霍德爾」。然而,在法律上,這面臨著嚴峻的《道伯特標準》挑戰。
根據《聯邦證據規則》第七百零二條,專家證言必須基于可靠的科學原理和方法。貝伯使用的「關鍵詞破譯法」和霍德爾使用的「古凱爾特語解密法」屬于高度主觀的、非標準化的技術。
除非這些方法能被聯邦調查局密碼分析部門或獨立的學術界密碼學家復現并驗證,否則它們會被視為偽科學或單純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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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指出,破譯者是先有了嫌疑人名字,再反向尋找解碼規則。這種「先射箭后畫靶」的方法在法律證據中是致命的缺陷。
對于斯蒂夫·霍德爾提出的無法排除其父筆跡的證據,「無法排除」在刑事訴訟中遠低于「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在沒有DNA等生物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單純的筆跡相似性(特別是基于復印件或幾十年前的樣本)很難作為定罪依據。
現代法庭對筆跡鑒定的主觀性越來越警惕。對于貝伯提出的1992年素描或霍德爾的私人相冊,辯方律師會立刻質疑這些物品的保管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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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這些物品在幾十年的流轉中沒有被篡改?如何證明素描確系嫌疑人所畫?在沒有經過嚴格司法扣押程序的私人收藏品中,證據的真實性將受到毀滅性打擊。
斯蒂夫·霍德爾提到的警方竊聽錄音中,喬治·霍德爾曾說:「假設我殺了黑色大麗花,他們現在也沒法證明。我的秘書已經死了。」
雖然這屬于被告人的陳述,在法律上可能被允許作為證據。但這句話本身具有極大的模糊性。「假設」一詞可以被辯解為一種智力上的假設或醉酒后的胡言亂語,而非正式的招供。
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對質條款,被告有權與證人對質。如果證人已死,他們的陳述記錄可能因無法接受盤問而被排除,除非滿足特定的「死者陳述」例外,這在實際操作中極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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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盡管存在如此多的科學與法律障礙,公眾依然熱衷于相信這兩個案件是同一人所為?
這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流行文化,特別是電影對這兩個案件的藝術化重構,塑造了我們的集體記憶。
由布萊恩·德·帕爾瑪執導,改編自詹姆斯·愛爾羅伊小說的電影《黑色大麗花》,代表了該案件的神話版本。電影通過陰影、爵士樂、致命女人等元素,將1947年的洛杉磯描繪成一個道德淪喪的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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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大麗花》(2006)
在這種敘事中,伊麗莎白·肖特不再是一個具體的受害者,而是一個象征,她是好萊塢夢想破碎的符號。
電影情節涉及豪門恩怨、色情電影拍攝和警界腐敗,這種復雜的敘事滿足了觀眾對「大案件必有大陰謀」的期待。它暗示這種殘忍的罪行是社會結構性腐爛的產物,而不僅僅是個人心理變態的結果。
這種藝術加工讓公眾潛意識里接受了兇手必須是一個「大人物」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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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芬奇的《十二宮》則代表了截然不同的文化視角——「檔案程序劇」。芬奇嚴格依據羅伯特·格雷史密斯的紀實作品和警方原始檔案拍攝。
電影沒有過度渲染殺戮的血腥,而是聚焦于調查過程的枯燥、挫敗和時間的流逝。電影中的十二宮殺手不是躲在陰影里的怪物,而是會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現的普通人。芬奇通過展現密碼破譯的艱難和線索的斷裂,打破了全知全能的神探神話。電影最終沒有給出一個確定的兇手,這種開放性結局迫使觀眾面對現實中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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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宮》(2007)
將黑色大麗花與十二宮聯系起來的沖動,源于文化上對「超級反派」的渴望。
我們試圖創造一個跨越時代的、智力超群的、能夠玩弄警方于股掌之間的終極惡魔。如果這兩個案子是同一人所為,那么原本混亂、無意義的暴力,就獲得了一種史詩般的連貫性。
馬文·梅里爾或喬治·霍德爾就成為了現實版的「漢尼拔·萊克特」,這樣一個人既能進行外科手術式的肢解,又能編寫高難度的密碼,那絕對是一個令人崇拜的犯罪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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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黑色大麗花》讓我們相信兇手是變態狂魔,電影《十二宮》讓我們相信兇手是智力的挑戰者。將兩者結合,就是大眾文化中最完美的恐怖形象。
然而,這種完美的結合,在現實的犯罪學和法律邏輯面前是支離破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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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一真兇」,不過是公眾想象力在兩部經典電影和無數通俗文學影響下的產物,是對混亂現實的一種強行秩序化、強行傳奇化。
在看到真正過硬的證據之前,不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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