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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首發于“風聲OPINIION”
2025年12月的熱搜詞,可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治安法》)。繼封存制度的熱議之后,《治安法》第80條近期也成為輿論焦點,“朋友、情侶間私發不雅信息必受處罰”“警察可隨意調取私人聊天記錄”等誤解在網絡上蔓延。
這些誤解并非偶然,核心在于小視頻的標題黨式解讀、條文修訂背景的刻意忽視,再疊加公眾對執法邊界的天然焦慮,最終形成認知偏差。
本文不只是對《治安法》第80條的解讀,更希望厘清這些認知偏差的原因。當人們的注意力不再聚焦明星八卦,而是關心公共事務,這是社會責任感的體現。這種對法律條文的追問、對執法邊界的審視,恰恰是公民法治意識的覺醒。而正視這些認知偏差,不是為了苛責誤讀,而是為了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這種能力,正是我們進行公共討論的基礎。
01
第80條修訂了什么?
第80條中“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表述并非新增條款,其核心內容與施行20年的原版一致。修訂僅將“計算機信息網絡”改為“信息網絡”,覆蓋了微信、短視頻等新型社交工具,同時將罰款上限從3000元提至5000元,新增涉未成年人從重處罰規定。
修訂的背景是因為即時通訊普及后,淫穢信息通過社交工具傳播增多,且易涉未成年人,在實踐中還引發了“隔空猥褻”等新型危害,法律需通過修訂來加強保護。
有人問:“傳播淫穢物品不是犯罪么?”這里就要提到治安法與刑法的關系。《治安法》被稱為“小刑法”,二者以社會危害性程度為核心分界標準,形成梯度治理。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的涉淫穢物品相關犯罪條文已經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淫穢物品傳播媒介進行了更新,因此《治安法》也應當及時跟進。
這個解釋也適用于有人問“治安法里規定的強迫他人吸毒,為什么不是犯罪”,答案是《刑法》已有第352條規定了強迫他人吸毒罪,因此《治安法》才必須考慮到有的案件情節輕微不構罪但仍然要予以懲戒的情形,比如有的父母給孩子服用“聰明藥”(其實是精神類管制藥物,屬于毒品)提高學習能力,即便不構罪也要被行政處罰。
必須要介紹的背景信息是,近20年《刑法》出臺了八個修正案,新增了60-70個罪名,而《治安法》自2005年以來就沒有修訂過,僅在2012年做過一個文字微調。此次大修新增了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未成年人保護、正當防衛等內容,目的就是為了與《刑法》對齊。這也是為什么本欄目多次撰文呼吁公眾關注《治安法》修訂。因為,這部法才是與我們的具體生活密切相關,也和國家權力迎面相遇的關鍵法治接口。
回到《治安法》第80條,它與《刑法》第363條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銜接。《治安法》和《刑法》區別違法和犯罪的關鍵,叫做“罪量”。
傳統的罪量主要體現為“數額”,數額不夠就不構成犯罪。盜竊罪里1000-3000元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罪量;在淫穢物品罪里,罪量逐漸變成了“視頻或音頻文件個數”“點擊數”“瀏覽數”“轉發數”“注冊會員數”等。因此,若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比如牟利金額不足5000元,或傳播數量未達司法解釋規定的門檻,就按第80條處罰。再比如涉未成年人時,數量、金額、點擊量等標準均減半。
至此,我們可以區分違法和犯罪。但疑問還沒有完全解決,真正的問題是違法和不違法的邊界又在哪里呢?有這么多人關注第80條,原因大概率不是“戀人之間互傳私密照片”,好些網友留言“我們根本沒有戀人,所以才有這個問題”。說得直白一些,拍黃片、賣黃片肯定屬于違法犯罪,一定會被打擊,那我只看行不行?我保存行不行?我發給朋友看行不行?
02
治安法對于“淫穢物品”的態度
《治安法》銜接了《刑法》對“淫穢物品”的定義,《刑法》第367條明確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且排除了具有藝術、科學價值的作品。
所以,有的朋友,你們在微信等社交媒體里分享的,到底是淫穢物品呢,還是有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作品呢?退一步說,即便是前者,《治安法》就一定要介入打擊么?
我們需要考量情節。《治安法》真正要打擊的,是牟利傳播、批量擴散、強制發送、涉未成年的惡劣情節,要打擊的是那些有社會危害性但又沒有達到犯罪追訴條件的行為。如果60分及格線是構罪的話,那么第80條打擊的就是50-60分的部分。
我們再來揣摩下立法者的心態:《刑法》和《治安法》為什么要打擊這些涉黃違法犯罪?其出發點是,這可能毒害心靈、誘人犯罪、冒犯正人君子、不利于公序良俗。不過,在自由主義者看來,一個健康的成年人、一個對性抱有健康心態的人,接觸到含有色情乃至淫穢內容的信息,他的評價可能是“這都什么玩意兒”,他的反應可能是“捏著鼻子”,這些內容不一定會敗壞他的心靈。但強家長主義的《刑法》出于保護所有人的心態,出于道德和秩序的追求,可能會把標準定得更高一些。這就導致全體人民適用同樣的標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也適用同樣的標準。
在這類案件中,我們關注的是在思想自由和社會道德與秩序之間找到平衡,而不是一禁了之。對待涉性作品,更重要的是從外部進行作品分級。禁止某些色情作品對不想看到的人構成打擾,構成冒犯或者剝削,這才是更負責任的態度。但這是一條正確但幾乎寸步難行的路,影視作品分級的建議已經提出來30年了,至今也沒有什么動靜。它就是“房間里的大象”,一直存在卻被集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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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第80條對于未成年人保護還有點啟發的話,那就是家長需要及時做性教育以及互聯網素質教育。經常有涉性犯罪孩子的家長懊惱地告訴我:“孩子曾經問過我和性相關的問題,我覺得他還小,沒跟他講,還罵了他幾句。”在他們懵懂的時候,教他們恰當性知識、給他們正確愛情觀的,不應該是社交媒體上的小視頻和小黃文,而是監護人。法律會打擊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但監護人一定要意識到性教育的重要性。
03
對擴張性執法權的擔心
第80條的討論,據說引發了不少人違法的焦慮:“我發過色情表情包,我轉過小黃文……我是不是違法了?”如前所述,公安機關應當關注的是社會危害性,在私人領域的日常互動不應被隨意認定違法。
但,人們在審視這個條款之后的焦慮說明什么呢?這說明,大家真正擔心的是,當法律延伸至社會生活的細枝末節,將大量無顯著社會危害的輕微失范行為納入違法時,會賦予執法機關尤其是警察權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才是《治安法》第80條討論中隱隱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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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治理模式中存在著重刑主義傾向,這催生了現代對于高壓威懾和密織法網的路徑依賴。這些問題都在人們對于治安法的討論中得以充分呈現,尤其是涉及“黃賭毒”的條款,它既有道德入法的需求,又是弘揚核心價值觀的體現。但在擴張性的執法權之下,極易產生選擇性執法、過度執法等亂象,法律就會從權利的保障者異化為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才是法律人警惕之處。
最近有人問,“你們法學老師怎么老幫著壞人著想?”因為在公法領域,最重要的命題就是對權力的限制。這就像看病找了西醫,西醫只會開刀,他也不會開中藥。同理可證,你讓公法學者為政府擴權,他也不太擅長。
法律始終是一種平衡的藝術,沒有盡善盡美,只有盡力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同時又不能以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為代價。本欄目對于《治安法》的討論仍在繼續,對所有的不同意見都保持開放的心態——“即便不是問題的提出者,也有權做出評判;討論不是行動的絆腳石,而是明智行動必不可少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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