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師成功代理了一起醉酒后摔倒死亡保險拒賠,原告家屬醉酒后摔跌(俯臥位壓迫胸廓,呼吸活動受限)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后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鄒XX酗酒導致死亡,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中“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情形,而系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酗酒”情形,被告不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故拒絕理賠。當事人一審找其他律師代理后敗訴,二審死者家屬找到了我們進行保險理賠代理,何帆律師、陳偉律師經過研討,何帆律師作為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提出非常專業的保險理賠代理意見,最終二審改判,為死者家屬獲取80萬的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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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0年,鄒XX與被告簽《保險合同》(合同號:5201480XX),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鄒XX,受益人為申XX(受益比例 100%),險種為XX壽險百萬守護(環保版)兩全保險,保額 80000 元,保費 2088 元。2020 年 12 月,XX縣XX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死亡證明》,稱 2020 年 9 月接警發現鄒XX死亡,具體死因、時間不詳。其尸體于 9 月 10 日火化。同年 11 月 30 日,XX縣公安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認定鄒XX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2021 年 12 月,縣公安局委托貴州XX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后該中心出具意見書,結論為鄒XX醉酒后摔跌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2022 年2月,貴州XX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出鄒XX血液乙醇含量為 284.33mg/100mL。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擔意外身故保險金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鄒XX酗酒導致死亡,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中“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情形,而系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酗酒”情形,被告不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二、被告已按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單證、保險條款等中均對責任免除條款使用了特殊字體、黑體加粗、加框印制等明顯標志,投保人也在《人身保險電子投 保單》、《保險合同微信電子送達回執》、《新契約微信回訪問卷》中以簽字的形式確認被告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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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貴陽市XX區人民法院(202X)黔 0102民初 XXX 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XX支付保險金 8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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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件的成功逆轉,不僅為死者家屬帶來了經濟上的慰藉和保障,也彰顯了何帆律師及其團隊在保險理賠領域的深厚專業功底和對公平正義的執著追求,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借鑒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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