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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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經(jīng)常會碰到,實際施工人對外簽訂借款合同,加蓋了被掛靠人項目部印章的情形。
那么,實際施工人借款加蓋被掛靠人項目部印章,借款由誰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重慶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王某某、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作為經(jīng)常從事商事活動的個人,應當對刻有“對外簽訂合同/收據(jù)無效”字樣的印章有合理的注意、審查和判斷義務,應當審查有無單位的明確授權(quán)或者事后追認,在上述實踐表象不具備之情形下,不能認定相對人具有善意、無過失。借款加蓋被掛靠人項目部印章,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
涉案工程即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某公司中標后,某公司又與安某某簽訂了《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工程項目施工責任合同》,某公司將涉案工程交由安某某施工,安某某以某公司名義施工,向某公司支付管理費,其與某公司實際形成轉(zhuǎn)包關系。
王某某、安某某均認可二人系多年的朋友關系,王某某向安某某給付借款時,王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安某某并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安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條落款處加蓋了某公司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的印章,項目部印章上刻有“對外簽訂合同/收據(jù)無效”字樣,王某某作為經(jīng)常從事商事活動的商個人,應當對刻有“對外簽訂合同/收據(jù)無效”字樣的印章有合理的注意、審查和判斷義務,某公司提交的《項目部印章攜外審批表》證實,項目部印章的授權(quán)范圍特別規(guī)定不得借款。王某某也未盡到善意的注意、審查和判斷義務。
同時,在借款行為發(fā)生前,王某某未向某公司核實安某某的身份,即使王某某事先知道安某某與某公司存在轉(zhuǎn)包或掛靠關系,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對涉及公司借款尤其是巨額借款等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有某公司明確的授權(quán)或者追認,而事后某公司并未追認安某某的借款行為。
因此,就安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條落款處雖然加蓋了某公司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的印章,但不具有某公司授權(quán)安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授權(quán)表象,王某某也不具有善意、無過失的足以相信安某某具有某公司借款的代理權(quán)的理由,故安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條落款處加蓋了某公司X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的印章的行為不能代表某公司。
從借款的交付和用途看,借款由王某某直接交付安某某本人違背了王某某應有的注意義務。作為借款人,王某某如果善意認為安某某向其借款系安某某代表某公司為涉案項目向其借款,也應當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向項目部或某公司支付借款,而非將借款以現(xiàn)金方式向安某某個人支付;《借條》上明確載明借款用途為購買涉案工程材料款和工地開支,原因為資金周轉(zhuǎn)需要,但資金流向是不確定的,且安某某并未提供該借款用于涉案工程項目的相關證據(jù),某公司又對安某某陳述的借款用途予以否認,故無證據(jù)證實某公司是借款的實際使用人。
合同具有相對性,在法無明確規(guī)定及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即使某公司對安某某以某公司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印章對外簽訂的《機械租賃合同》《車輛租賃合同》《勞務合同書》等無異議,也不能據(jù)此認定某公司對安某某向王某某的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安某某也承認涉案借款應由其自行償還。
綜上,安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并加蓋某公司X公路改建工程B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的印章的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安某某自行承擔,某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的核心是證據(jù)博弈,無論是出借人主張債權(quán),還是被掛靠公司抗辯免責,都需圍繞“授權(quán)情況、資金流向、款項用途、主觀善意”四大關鍵要點準備證據(jù)。若已陷入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結(jié)合案件具體證據(jù)制定針對性策略,以免錯失維權(quán)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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