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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要“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
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會持續推進勞動者權益保障協同協作機制,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形成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工作合力,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便捷高效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訴求,合力化解勞動領域矛盾糾紛。
“一函兩書”是指工會為提醒用人單位落實好勞動法律法規,或糾正其違法勞動用工行為的三類文書的簡稱。“一函”是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兩書”是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2025年12月25日,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2025年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這是三方繼2024年首次發布“一函兩書”十大典型案例后,第二次發布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體現了各部門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一函兩書”,積極發揮多元協同機制作用、突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凸顯類案治理預防保護效果等新特點。
規范用工模式,不斷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工作
當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在“三新”領域比較突出,勞動者訴求復雜化、多元化。當勞動者處于“假外包真派遣”的境地,被欠發工資找誰要?
賀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網絡科技公司某門店擔任食品加工員,由該門店直接管理。因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服務合作協議將賀某所在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賀某實際與某物流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額支付賀某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賀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不服裁決,起訴請求某物流公司、某網絡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為用工單位應與用人單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賀某欠發工資。
北京三中院在此后審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業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部分商超、配送企業在靈活用工時存在不規范情形:外包與派遣邊界模糊,常以“合作”名義規避派遣責任;層層轉包、轉派,責任鏈條斷裂,主體不清;引入平臺,建立去勞動關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勞動基準保障仍有缺位,個別勞動者工傷保險等基本勞動權益落實不到位。
司法擔當不止于審判,如何協同發力,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北京三中院依托與北京市總工會、各區總工會合作交流機制,共同研討商超、配送行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工會各自優勢,推進矛盾前端治理與多元解紛。
北京三中院分別向多個涉案企業發送司法建議,提示企業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建議:一是全面規范用工模式,嚴格區分派遣、外包、合作與直接勞動用工;二是堅持“勞動關系為主、派遣為輔”,嚴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規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臺賬,壓實“誰用工誰負責”,切實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四是建立健全工會制度,暢通勞動者表達、救濟平臺。
北京三中院將司法建議同時抄送北京市總工會、相關區總工會,依據“法院+工會”“一函兩書”協作機制進行溝通協調。各總工會根據司法建議的內容向相關企業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進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規用工;二是壓實合作主體責任;三是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四是充分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推進企業民主管理。
相關企業積極回函,表示將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總工會的意見建議,全面規范用工模式、確保用工合規性;加強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糾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認真聽取、響應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避免再次發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指出,該案中,人民法院與工會同向發力,督促相關企業帶頭尊法守法、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她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平臺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相結合,先后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和兩批典型案例,以案例釋規則,以指導促聯動。”
推動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
2016年8月23日,劉某與某汽車公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劉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要求某汽車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未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劉某提起訴訟。
某汽車公司認為,根據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規定,按層級分別設定個人年度收入限額,對超出個人年度收入限額部分,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個人享受利率激勵并按規定進行管理及兌付;存在因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則扣除期票賬戶全部余額,退出期票管理,據此主張不應支付劉某勞動報酬。劉某在職期間期票賬戶內尚有111250元。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某汽車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關于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則扣除期票賬戶全部余額的規定,實質系免除用人單位履行發放工資法定義務的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定,應屬無效,支持劉某要求某汽車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
著眼于“抓前端、治未病”,從員工個案出發,濟南中院更進一步,以案促治促推企業現代化治理。
濟南中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某汽車公司系某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某集團公司相關企業多次因期票制度引發勞動爭議,暴露出企業薪酬管理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團公司相關企業涉案情況后,該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團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同時抄送濟南市總工會。市總工會亦向某集團公司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濟南中院與市總工會共同指出,企業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兌付規則違反法律規定,并提出充分發揮工會作用、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廢止期票兌付規則、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等意見建議。某集團公司認真研究落實,表示將進一步支持保障工會依法開展工作,規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程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再執行期票管理制度,通過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激發全體勞動者干事創業激情,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司法建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發出后,某集團公司及所屬公司廢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發相關糾紛。
“法院與工會協同履職,引導企業充分發揮工會作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支付勞動報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司法建議+‘一函兩書’”與企業整改落實形成工作閉環,有利于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優勢,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勞動權利。
“司法建議+‘一函兩書’”融入綜治中心,創新做實多元解紛
“司法建議+‘一函兩書’”不僅是預警風險的“雷達站”,也是降低訴訟成本的高效“解紛路”。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與某建筑公司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書》。后徐某在工作中摔傷,人社部門認定徐某遭受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在此期間,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設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某建設公司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徐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某建設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如何糾正原用工單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繼主體“不理前賬”問題?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利用工會入駐縣綜治中心這一契機,充分發揮工會網格化服務維護職工權益、綜治中心基層治理核心職能等優勢作用,將該案委托至綜治中心。通過縣總工會、綜治中心工作人員等與勞動者、企業深入溝通,釋法明理,徐某與某建設公司當場訂立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石柱法院針對某建設公司存在的問題,發出司法建議,并抄送縣總工會,要求企業普及法律知識,規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縣總工會向該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該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組織各部門學習勞動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用工意識;完善電子化臺賬管理,保障用工記錄可追溯;及時兌付徐某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司法建議+‘一函兩書’”創新融入綜治中心工作,法院和工會合力督促企業妥善解決爭議、糾正違法行為,防范發生后續糾紛,切實為勞動者和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糾紛解決途徑,實現了矛盾糾紛的高效化解。
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事關高質量充分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會將繼續合力推動勞動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正義,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人 民法院報·1 版
記者: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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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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