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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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是否包括承包人的應得利潤?》中寫到,承包人利潤是工程價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
那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損失?
最高院在《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費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工程進度款利息和停工補償費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案涉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費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原再審判決判令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第二次補充協議約定的停工補償費400萬元,以及依據案涉三份《工程費用補償報告》認定的停工補償費861387元,在性質上均屬于發包人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違約對承包人某建設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當時有效的《批復》第三條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此外,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參照當時施行的《建工解釋(一)》第四十條第二款關于“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案涉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費亦不屬于建工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明確優先受償權范圍后,承包人在維權時需精準把握以下要點,避免因范圍主張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一)明確訴訟請求,區分權利性質
起訴時應清晰區分“優先受償部分”和“普通債權部分”:1. 對工程款本金(符合條件的直接費用),主張“就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 對工程款利息、停工損失,僅主張“發包人支付該部分款項”,不主張優先受償,避免因訴求錯誤被法院駁回。
(二)把握行使期限,避免權利喪失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十八個月,承包人需在期限內通過訴訟或與發包人協議折價等方式主張權利。需注意,利息和停工損失的主張不受該期限限制,但作為普通債權,需遵守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周軍律師提醒,優先受償權僅涵蓋承包人為工程實際支出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直接費用,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損失均屬于發包人違約產生的額外損失,不納入優先受償范圍。若對受償范圍的界定或證據收集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建工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策略,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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