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賓市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嚴查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精準把握“執法力度”與“營商溫度”的平衡點,通過責令改正即時消除違法狀態,維護法律權威,又運用免罰政策為經營者提供容錯空間,有助于引導商家主動合規經營,而非單純依賴懲罰性威懾,促其從“被動守法”向“主動合規”轉變。現公布一批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副食品經營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案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稱投訴人在某副食品經營部購買到過期的葡萄酒,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月8日,當事人以單價28元/瓶的價格購進上述“全汁葡萄酒”(生產日期:2018年9月11日,保質期五年)2件共12瓶,規格為750ML/瓶,放置在經營場所銷售。 2023年9月底以前銷售了11瓶,每瓶銷售價格是38元。至2025年3月25日,當事人經營場所剩余的“全汁葡萄酒”1瓶,已超過保質期,仍在銷售。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全汁葡萄酒”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能如實提供食品合法來源,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第五項之規定,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該局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二: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未明碼標價案
2025年9月9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印制有菜單,菜單中未對收取的消毒餐具進行價格公示,其經營場所也未見公示的該消毒餐具收費標準。當事人消毒碗柜中備有免費使用餐具供消費者自行選擇使用。
經查,當事人制作有菜單并對菜品價格進行了公示,提供的消毒餐具外包裝僅有“建議零售價2元”的字樣,未對消毒餐具的收費價格進行價格公示。該消毒餐具收費標準為2元/套。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立即進行了整改,重新制作新的菜單,并按規定在新菜單中對消毒餐具的收費標準進行了價格公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5年10月3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三: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藥房銷售“鈣爾奇碳酸鈣D3”(100片/瓶)的價格與銷售價簽標注的價格不一致的行為案
2024年12月2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藥房存在銷售“鈣爾奇碳酸鈣D3”(100片/瓶)的價格與銷售價簽標注的價格不一致的行為。2025年1月3日該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通過后臺系統將“鈣爾奇碳酸鈣D3”(100片/瓶)進行了統一調價,價格為96元/瓶,價格標簽由公司統一制作、統一配送后由各門店進行更換。銷售人員于2024年12月20日清點公司配送的貨物并更換價簽。2024年12月20日投訴人到該店時還未更換到“鈣爾奇碳酸鈣D3”的標價簽處,“鈣爾奇碳酸鈣D3”(100片/瓶)的價簽仍顯示為85元/瓶(雙十二活動價格)。銷售人員按照電腦銷售系統的價格進行銷售,導致消費者購買后,小票顯示的價格為96元/瓶與價格標簽的標注價85元/瓶不一致。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案例四: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刺梨酒”案
2025年5月22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刺梨酒”(標簽標注酒精度為45%vol)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上述產品的酒精度實際為37.7%vol,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抽檢的“刺梨酒”檢驗結論沒有提出異議。
經查,上述抽檢批次的“刺梨酒”是當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從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并進行銷售,共計購進了4桶,均已全部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00.00元。當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檢批次“刺梨酒”的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刺梨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應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提供該批“刺梨酒”供貨方的資質證明、進銷貨票據,且積極改正,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第三項之規定的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2025年8月13日,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廣告使用“第一家”用語的行為案
2025年3月19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某餐飲店在店面廣告中宣傳“宜賓正宗第一家”字樣。該局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2025年2月當事人為更好經營生意,委托廣告經營者制作了一幅廣告,從2025年2月開始將有“宜賓第一家特色牛肉牛雜面”內容的廣告設置在經營場所的墻面進行宣傳,廣告制作費用30元。2025年3月20日,廣告被執法人員檢查后,當事人主動進行了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發布廣告,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2月,及時改正,違法情節輕微,符合《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渝市監發〔2024〕75號)(第一批)序號4中首違不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來源:宜賓市場監管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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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范賓丨責編:小站長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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