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姐姐為弟弟追兇24年”案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易庚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海玉為弟弟李煥平追兇24年,最終查到易庚華下落,協助警方將其抓獲。她對這個判決感到不滿意,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12月28日,湛江市檢察院正式做出答復,決定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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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2日,被告人易庚華與被害人李煥平(歿年9歲)的父親李中祥因工資糾紛,將被害人李煥平從學校騙走,在邁車坎村村前池塘里面的一甘蔗園內持刀捅刺李煥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后潛逃。在抓捕易庚華的過程中,李煥平的姐姐李海玉發揮了重要作用。1997年,李海玉開始為弟弟追兇,孤身一人走遍多個省份,最終在老家蹲守到犯罪嫌疑人易庚華,為確認其身份并收集證據,李海玉和他網聊3年多,最終在2020年協助警方將易庚華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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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華落網時照片 微博@大河報 資料圖
12月23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易庚華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易庚華持刀殺害無辜兒童,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被害人具體死因等情節無法完全查清,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易庚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12月24日,李海玉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要求改判易庚華死刑,立即執行。
12月28日,湛江市檢察院做出答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本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符合法律規定,第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之前報道:“姐姐為弟弟追兇24年案”一審宣判:鑒于量刑證據存在瑕疵,判處被告人易某華死緩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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