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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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對虛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存在認知是:“只有法院作出判決,犯罪才完成”。
那么,以捏造的事實起訴但法院還沒判決,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嗎?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379號指導案例《萬春祿虛假訴訟案》中明確:
只要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其行為就已經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對法官、書記員等司法工作人員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已達到虛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
本案焦點是:虛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
虛假訴訟罪保護的法益為復合法益。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行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果之一即可構成犯罪既遂。
實踐中,雖然部分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的目的在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產利益,但是,立法機關將本罪設置在妨害司法罪一章而非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反映出立法初衷在于強調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對司法秩序的侵害是必然的,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卻僅是蓋然性結果。如果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虛假訴訟罪的唯一既遂標準,將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行為,并可能造成部分不以侵財為目的的虛假訴訟行為永遠無法達到犯罪既遂的不合理局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對“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作了詳盡的規定:(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上述規定表明,認定虛假訴訟罪的既遂,不能以獲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對司法秩序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判斷本罪是否既遂的標準。此處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后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資源、影響正常司法活動等兩個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萬春祿通過隱瞞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實并提出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后進行審理,并已進行了兩次開庭審理活動。萬春祿的行為已經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對法官、書記員等司法工作人員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已經達到虛假訴訟罪的既遂標準。因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辯護律師提出的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本案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萬春祿的行為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犯罪既遂,是適當的。
周軍律師提醒,若遭遇虛假訴訟,即便案件尚未判決,只要對方的行為已導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干擾司法程序,或侵害自身合法權益,可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對虛假訴訟罪的既遂認定、證據收集等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應對策略,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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