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一刀切”禁止新能源車輛進入小區地庫,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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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新能源汽車正在充電。圖/IC photo
文| 蘇士儀
“車位管理費全部都交了,現在直接就是一刀切,不讓進了。”
據齊魯晚報報道,12月27日,山西大同一小區多名業主反映,物業近日突然發布通知,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庫。業主王先生(化姓)稱,通知12月23日張貼,25日就禁止進入,僅預留兩天應對時間,業主被迫在路邊或其他小區尋找車位。
對此,開發商解釋是擔心新能源車輛自燃引發事故。業主提供的物業通知顯示,此舉系“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記者多次聯系該小區物業,未獲得任何回應。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稱,已收到多位居民反饋,相關部門正在協商。
這其實不是個新話題。2024年初,山東濟寧某小區就發布通知嚴禁新能源車輛進入,彼時,該社區回應稱物業出于消防安全考慮;另據媒體2024年9月報道,浙江杭州、寧波等地,先后有酒店、建筑大廈禁止新能源車進地下車庫,也都曾引發爭議。
在新能源車愈發普及的當下,這些簡單粗暴的做法仍在現實中存在,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都有必要受到審視。
就拿此事來看,據報道,該小區有車主稱,自家車位花費十余萬元購入,每月還需繳納相應的管理費。在車位產權屬業主所有、無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物業禁止車主的新能源車輛進入車庫,無疑是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侵犯。
即便現實中新能源車曾出現過自燃等相關案例,物業管理也不能因此“一刀切”。
在國家層面大力推進新能源車產業發展的背景下,相關方面對車庫充電設施、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也愈發嚴格。可以說,預防車輛起火問題本就是車庫建設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哪能因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就“一刀切”禁止車輛進入。
“消除消防安全隱患”,理當從基礎建設、日常維護檢視層面著手,如此簡單粗暴地拒絕新能源車輛進地庫,顯然是將本應由物業承擔的管理責任轉移到了業主身上。
而且,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要由業主共同決定。但在此事中,有業主反映,物業一紙禁令從張貼到施行,間隔時間僅2天。這一“禁令”有沒有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也該打個問號。
說到底,安全管理不能凌駕于法律底線之上。希望在當地相關方面協調過程中,能秉持法治原則和科學態度,推動問題妥善解決——既要督促禁令及時解除,維護好業主的正當權益,也要讓物業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撰稿 / 蘇士儀(媒體人)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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