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弼時法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對飲酒后“好意同乘”引發事故的責任承擔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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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23日晚,李某飲酒后駕駛自家小型轎車,搭載友人任某,沿汨羅市弼時鎮弼時大道行駛。途中,車輛與郭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后又撞倒道路西側路燈,造成李某、任某受傷,路燈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郭某、任某無責。事故發生后,任某住院治療26天并接受手術。
2024年7月2日,經司法鑒定,任某因C7-T6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致頸部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其左側鎖骨肩峰端骨折內固定術后,左肩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亦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經查,李某當晚因朋友生日聚餐飲酒,后應他人請求順路搭載任某。任某上車后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帶。
因賠償協商未果,任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雖屬好意同乘,但其飲酒駕駛行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已被認定負全責,該行為構成重大過失,因此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任某乘坐時未系安全帶,客觀上增加了自身傷害風險,存在一定過錯,可相應減輕李某的責任。綜合認定,任某自行承擔5%的責任,李某承擔95%的責任。
因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已將駕駛人飲酒駕駛列為免責條款,且保險公司已盡提示說明義務,故法院判決李某個人向任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雖值得倡導,但安全紅線不可逾越。飲酒后切勿駕車,否則將自行承擔事故后果。同乘人亦應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規范使用安全帶,共同防范出行風險。
作者:楊夢熊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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