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
煙花爆竹銷售進入旺季
招遠公安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
請自覺遵守
煙花爆竹禁燃禁放規定
一起來了解
招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
繼續實行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
為持續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消除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現將我市繼續實行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區域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道路為主要邊界劃定,范圍為普照路以北、西外環以東、鑫匯路以南、金龍路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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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燃放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具體規定,按照《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執行。
三、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民政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
(二)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四)車站、碼頭、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大型倉庫、停車場,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產、存儲、銷售、使用場所;
(七)景區、林地、綠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四、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及舉辦焰火燃放活動。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招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處 罰 規 定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的罰款;非法銷售、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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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招遠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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