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揭陽市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揭陽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創建、動態管理等。
第三條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鼓勵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綠色工廠培育管理的具體工作,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六條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工作部署,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時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建立培育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鼓勵各地將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節水型企業(園區)、通過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等作為培育重點。
第八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揭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九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園區應為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四)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十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揭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印發申報通知開展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遴選工作。企業、園區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編寫評價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
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采取自評價方式的,企業、園區應具備覆蓋綠色制造評價需要的各種知識和相關能力的人員,基本條件、工作流程、評價報告內容等參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第三方機構、企業和園區應對所出具評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園區在管理平臺上提交的申報材料,組織初審,重點審查申報材料的規范性、真實性、完整性,并充分征求同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出具推薦函,于每年5月20日前將本轄區綠色制造推薦名單通過管理平臺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單位進行符合性審核,通過審核的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組織評審,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同時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充分征求市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擇優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已公布的國家、省和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九條 以下單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于當年5月20日前完成審核、推薦:
(一)省級綠色制造培育對象;
(二)擬申報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當年已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評價報告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需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變更情況,對涉及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一上報。
第二十二條 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七條所列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市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對涉及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上報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從省級名單移出。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鼓勵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申報節水型企業(園區)、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相關稱號。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縣(市、區)制定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六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2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8日止。國家和省對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來源:揭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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