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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的王少武身為一家寶石廠的負責人,十年前,為了推動自家寶石廠發展壯大,他傾盡家底880萬元購置土地,卻未曾料到,這竟是一個陷阱,直至如今,他仍未從這個困境中脫身。
12月29日,王少武向大灣區時報記者反映其遭遇時說,陷阱的設計者,是一名叫盧某飛的律師。
日前,他以實名舉報的方式,舉報曾任廣東省汕尾市律師協會會長、廣東文宗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盧某飛“布局”。
按照王少武的說法,他與盧某飛的相識,始于2015年一名中介的牽線搭橋。
雙方認識后,交談中,一條十分有價值的信息,讓王少武心中為之一動,“盧某飛說,他跟一家企業打官司,打贏了,贏回來一塊土地,企業老板要付給對方70萬,但是沒錢付,他代付了70萬,現在,贏回來的土地要賣掉。”
出于對盧某飛身份的深信不疑,王少武認為,這是壯大寶石廠的絕佳機會,在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商機吸引下,王少武決定出資購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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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王少武的付款記錄顯示,他支付的土地價為880萬元,及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357849元、土地登記相關5項稅費182208元。這些大額的支付,如今轉讓過來的土地,毫無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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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原因,王少武認為,是盧某飛“將權屬未定、明知有爭議的土地,仍向他轉讓。”
記者獲悉,涉案土地(含地面建筑物)位于海豐縣城東鎮安東赤岸橋西廣汕公路北側,土地面積6000平方米,原屬東榮食品(海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榮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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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4日,東榮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海國用〔98〕字第0025396、2500021號)及《房地產權證》(粵房地證字第C0014526號),土地用途為廠房及附屬設施,使用期限至2048年12月16日。
2003年12月30日,東榮公司與海豐百富才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富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港商)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以90萬元轉讓涉案土地及地上1752.58平方米建筑物,轉讓手續及相關費用由百富才公司承擔,百富才公司先付70萬元,余下20萬元待2004年5月31日前辦妥轉戶手續后付清,該協議已辦理公證,但未履行外資企業土地轉讓報批手續。
2010年,因百富才公司拖延辦理產權轉讓手續導致相關稅費上漲,雙方就過戶費差價賠償問題產生糾紛。東榮公司于2010年7月7日與盧某飛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起訴百富才公司,訴請確認《轉讓協議書》無效并要求返還土地。合同約定,若全部收回訴訟標的物,東榮公司收回500萬元,支付盧某飛稅后代理費150萬元,訴訟費由東榮公司承擔,若敗訴盧某飛不收取費用。
經一審、二審、再審及發回重審等多次訴訟,2013年7月11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一審認定《轉讓協議書》無效、百富才公司返還土地的判決,東榮公司勝訴后,百富才公司提起申訴。
2014年3月12日,東榮公司與廣東文宗律師事務所重新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盧某飛全權代收訴訟標的物并代理轉讓,東榮公司不得干預,東榮公司僅收回200萬元(自行納稅)并退還百富才公司70萬元,剩余轉讓金歸盧某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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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監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提審東榮公司與百富才公司合同糾紛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涉案土地權屬處于未定狀態。同時,當地海豐縣經濟促進局后續復函明確,東榮公司經營期限已于2012年8月12日屆滿,未辦理延期或終止手續,其轉讓土地的主體資格存在法律瑕疵。
也就是說,王少武與盧某飛2015年8月3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協議》,盧某飛作為東榮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清楚地知悉,上述土地存在風險,仍向外轉讓。“我認為,主觀上,存在明顯欺騙!”王少武說。
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提字第129號終審《民事判決書》,撤銷此前一、二審判決,判令東榮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百富才公司辦理涉案土地轉讓報批手續,明確盧某飛代表的東榮公司已無獨立處分該土地的權利。
記錄顯示,2015年9月2日盧某飛通過中國銀行收取200萬元,2017年6月21日盧某飛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收取280萬元,該兩筆款均轉入其個人賬戶,2017年7月24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收取400萬元(轉入其胞弟盧某之個人賬戶),三筆款項合計880萬元,均未通過廣東文宗律師事務所對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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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武還發現,東榮公司港商的陳某在2003年12月30日《轉讓協議書》中的簽名,與2010年7月7日《委托代理合同》、2014年3月12日《委托代理合同》、2015年8月3日《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在筆順、字體結構、書寫習慣上存在顯著差異。其中2014年《委托代理合同》與2015年《授權委托書》中陳某的簽名,“我不排除系盧某飛偽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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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6日,當地海豐縣人民政府向高加寶石廠頒發涉案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海府國用〔2015〕第0250622號),但該證書后續被司法判決撤銷[汕尾中院(2017)粵15行初28號、廣東高院(2018)粵行終113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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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已至此,王少武已知付巨資購買的土地,毫無希望。于是,他要求盧某飛退還880萬元,并賠償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登記稅費等損失54萬余元。
王少武還告訴記者,他與港商陳某素不相識,轉讓合同由盧某飛一人主導簽訂,轉讓款均轉入其私人及親屬賬戶,與東榮公司對公賬戶無任何資金往來,應由盧某飛承擔退款及賠償責任。
這場博弈,王少武輸掉整個身家,如今的他無比的落魄,只能四處向各界求助。他認為盧某飛“利用了律師執業身份操控交易流程,隱瞞重大法律風險,通過親屬賬戶轉移資金,其行為嚴重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本報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來源:大灣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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