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系某旅行社分公司負責人,在為客戶王某制定個人出國旅游計劃并收取相關費用后,因涉嫌詐騙被法院判處詐騙罪,同時判令李某退賠王某的旅游費用。但該刑事判決生效后,王某始終未收到李某的退賠款項。請問此種情況下,王某能否另案起訴該旅行社,要求其退還旅游費用?
也迪律師解答
王某有權另案起訴該旅行社,核心目的是彌補未獲退賠的損失,且該訴求不違反“禁止重復占有款項損失”原則。首先,刑事判決中的退賠與民事訴訟救濟路徑并行不悖。根據相關司法精神,即便法院已判令被告人退賠,若被害人未實際獲得退賠,仍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主張權利。二者性質不同,刑事退賠側重懲戒犯罪、返還贓款,民事訴訟側重追究民事主體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互不排斥。其次,旅行社的責任需結合案件事實具體認定:若李某以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開展業務,其行為足以讓王某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旅行社履行職務,可認定構成表見代表,此時旅行社需直接承擔退款責任;若李某的行為系無權代表,但旅行社存在明顯過錯,如未明確公示分公司負責人的職權范圍、未對其業務收款行為進行有效監管等,王某可主張旅行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在李某無法退賠的范圍內,由旅行社補足損失。需要明確的是,王某起訴旅行社是為填補未獲退賠的損失空缺,并非重復主張同一款項,不會構成“重復占有款項損失”,符合民事救濟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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