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受賄,在紀檢文書中歸類為:違反組織紀律+涉嫌犯罪問題。
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受賄,在紀檢文書中歸類為:涉嫌犯罪問題。
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體現(xiàn)?
作者:鐘紀晟,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2019/10/23
問: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要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體現(xiàn)?具體該如何表述?
答:違法必先破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首先應用紀律尺子衡量,該行為違反的是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因此應將其放在審理報告“違反組織紀律”部分表述,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jié)一并表述,并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組織紀律的相應條款(2023年《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2018年《條例》第七十六條或者第七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2018年《條例》第二十七條)。同時,在涉嫌違法犯罪問題部分也予以簡要表述。這樣處理,有利于充分體現(xiàn)紀律審查特色,強化紀律權威和作用,產生更好的紀律效果。
關于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后執(zhí)紀審理有關問題研究(節(jié)選)
鐘紀晟,載《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2016/1/26
三、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行為如何分類和表述問題
用人腐敗問題破壞的是政治生態(tài),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嚴重帶壞社會風氣,是監(jiān)督執(zhí)紀重點,因此擬對受賄行為區(qū)分是否屬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表述。其中,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用紀律尺子衡量,該行為首先“破”的是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違反了組織紀律,因此將其放在審理報告“違反組織紀律”部分表述,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jié)一并表述,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違反組織紀律的相應條款(2023年《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2018年《條例》第七十六條或者第七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2018年《條例》第二十七條)。對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行為,原則上放在審理報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改為“涉嫌犯罪問題”)部分表述,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2018年《條例》第二十七條)。這樣處理,有利于充分體現(xiàn)紀律審查特色,強化紀律權威和作用,產生更好的紀律效果。
法規(guī)鏈接
1.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shù)冗`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四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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