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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荒唐他媽給荒唐開門,荒唐到家了!
近日,江蘇無錫的一名外賣小哥在送單后,發現他停放在路邊的電動車丟失了。焦急之下,小哥趕緊報警,最終在一所學校附近發現了失竊的電車。
車是找到了,但讓小哥理解不了的是民警對此事的處理結果。
民警告訴他,由于偷車賊騎走車輛后并未進行二次售賣、抵押等處置行為,所以暫無直接證據證明涉事人員有非法占有車輛的意圖,該行為只能認定為盜用車輛,而非盜竊。
警方已對涉事人員作出口頭教育的處置決定。
民警對偷車賊作出這種匪夷所思的處置決定,讓人驚掉了下巴。
在我們樸素的認知里,凡是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拿走不屬于自己財物的行為,就是板上釘釘的偷竊。
在此次事件中,小哥與偷車賊一不認識,二沒有過任何交集,對方卻堂而皇之騎走了小哥的電動車,這不是偷,是什么?
難不成無錫這名小哥遇上的是一個“假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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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將他人電車偷走的行徑,明明就是盜竊,咋在民警的眼里搖身一變就成了輕飄飄的“盜用”?
偷車不算偷,這荒誕的定性,不僅小哥不服,我想很多網友也理解不了。
若按這個邏輯延伸下去,是不是只要盜賊偷手機、偷錢包,甚至潛入了銀行金庫,扛走幾箱現金,只要他們還沒來得及銷贓,還沒來得及揮霍,就都能以“盜用”草草了事?
警察的天職是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是手握法律利劍的守護者,不是和稀泥的老好人啊。
面對不法行為,警察理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而非憑空創造盜用這樣一個詞,來為不法分子開脫。
我不知道小哥失而復得的這輛電動車價值幾何,但我知道,失竊的財物若低于1000元,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若高于1000元,是否構成犯罪,更應交由法院裁決。
倘若盜賊在偷竊了他人財物后,總能這樣全身而退、免于處罰,那法律的尊嚴何在?普通人的財產安全又該由誰來保障?
不痛不癢的口頭教育,既威懾不了心懷歹念的蟊賊,更慰藉不了受害者的滿腹憋屈。
這般顛倒黑白的定性,寒的是百姓的心;這般有悖常理的處置,涼的是大眾對法治的信任!
對于這種雞鳴狗盜的齷齪勾當,我們絕不容許執法者用荒唐的歪理,為盜賊的違法行為開脫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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