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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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1月2日山東煙臺網友發布視頻表示,一老人來滑雪場賣貉子,開口就要五百塊錢,貉子一條腿沒了,另一條腿被捕獸夾夾著,嘴里被塞了木頭,奄奄一息,視頻拍攝者稱,大家剛看到就報警了,老人一聽要報警就要跑,游客上去把他圍住,現在貉子已經送到派出所了。1月3日郭城派出所回應稱動物在派出所會移交林業部門處理,已對涉事人信息進行登記和展開調查。
二、法律分析
(一)是否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名錄》,貉屬于屬于犬科,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僅限野外種群)。上述新聞中,若涉案老人非法捕獵、出售了野外環境下生存的(野外種群)貉子,其行為可能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據新聞評論區網友留言評論,新聞中的貉子是人工繁殖的可能性很大,案涉地區人工繁殖的貉子很多,看毛色也不像純野生的,若上述新聞中,涉案老人捕獵、販賣的是人工繁殖的貉子,因人工繁殖的貉子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涉案老人的行為與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則不會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二)是否涉嫌非法捕獵罪?人工繁殖的貉子雖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屬于野生動物,屬于人工種群的野生動物,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養殖的貉子屬于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有狩獵證,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若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非法捕獵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的規定,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若涉案老人捕獵、售賣的是人工繁殖貉子,價值在一萬元以下,不會構成非法捕獵罪。另外,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或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因此,若涉案老人捕獵、售賣的是人工繁殖貉子,價值在一萬元以上,但符合《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可能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三)行政處罰。涉案老人可能存在非法繁殖或者非法捕獵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沒收捕獵物(野生動物)、捕獵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捕獵證,處以相應的罰款。
三、相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
①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
②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
第五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收購”“運輸”“出售”,是指以食用為目的,實施前款規定的相應行為。
第六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七條第一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①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②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③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第二款 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①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②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
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未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①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②沒有獵獲物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案例分享
楊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2008年,被告人楊某從G省G市荔灣區花鳥魚蟲市場購買了2對“小太陽鸚鵡”、1對“金某鸚鵡”、1對“雞尾鸚鵡”,用于飼養及繁殖,并分別于2017年6月底、2019年6月底在G省Z縣G省D縣第二小組28號搭建養殖場養殖鸚鵡。楊某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通過百度貼吧、“轉轉”APP、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發布廣告,或通過他人介紹,將自己養殖的鸚鵡進行出售,同時還將他人的“吸蜜”“折衷”“非洲灰”等鸚鵡轉手賣給客戶賺取差價。此外,楊某還吸引他人出資合作養殖“小太陽鸚鵡”。2020年6月28日,公安人員從楊某的經營場所查獲209只鳥類。經鑒定,該209只鳥類分別為太陽錐尾鸚鵡35只、塞內加爾鸚鵡2只、和尚某15只、小錐尾鸚鵡153只,另有黑領椋鳥及八哥各2只。其中,太陽錐尾鸚鵡、塞內加爾鸚鵡、和尚某、小錐尾鸚鵡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1TES)附錄II;根據《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規定,黑領椋鳥、八哥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總價值為人民幣2051200元。案發后,涉案的野生動物已全部移交G省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楊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鑒于涉案鸚鵡系人工繁育,楊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鸚鵡的行為,且涉案鸚鵡大部分被查獲,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較小,楊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楊某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裁定如下:同意二審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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