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活動類型不符合承保范圍,且組織方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本次2.3萬元醫療費用無法予以賠付。”
頂著炎炎烈日參與社區環保清掃,卻因地面濕滑摔斷腳踝,本以為主辦方購置的團體意外險能解決問題,不料保險公司的一番話竟讓李女士的心猛地一涼。
許多志愿者都以為“公益活動受傷有保險”,不過到了理賠的時候,卻發現“活動類別” “安全責任”竟成了拒賠的理由。
今天,我們將通過李女士的案例,深入解析志愿者活動中受傷理賠的核心爭議:關鍵問題并非僅僅在于“能否獲得賠付”,而更在于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合法,以及各方責任應如何依法認定。厘清這兩點,才能真正為愛心行動筑牢保障基礎。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里的某一個周末,李女士參與了社區舉辦的“公益環保清理活動”,負責去清理小區周邊綠化帶內的垃圾。
清晨剛下過小雨,綠化帶邊的地面,略微有些微滑。李女士俯身去撿垃圾時,腳下猛地一滑,身體向后栽倒了下去,右腳突然傳來一陣如同針刺般的疼。
同伴趕忙將她扶起,送她到附近的醫院檢查。經診斷是右踝關節骨折,得打石膏固定,之后還得進行康復治療。前前后后,醫療費合計,竟然有2.3萬元。
活動結束后,李女士驀地想起組織方先前提過“給所有志愿者購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便趕忙聯系組織方幫忙申請理賠。
等了十幾天,她收到卻是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理由讓她又氣又懵:“經核查此次環保清理活動和投保時申報的‘社區文化宣傳活動’類型不一樣,而且活動組織方沒對濕滑地面采取防護措施,沒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所以不予以賠付。”
李女士多次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是社區舉辦的公益活動,類型怎么就不契合?”
地面濕滑乃天氣所致,組織方也已提醒要留意,那怎么能說沒盡到義務?
可保險公司不是以“投保申報記錄”來推諉,就是稱“組織方有責任便該由他們賠付”,始終不松口。
手握厚厚的醫療單據,李女士既委屈又無助。原本滿懷善意參與公益,卻在受傷后發現無人問津、無人擔責。
之后經朋友介紹找到我,想要弄清楚“活動類型不符真的會被拒賠嗎” “組織方沒盡到責任應該自己承擔費用嗎?”
何帆律師解讀
接手李女士的案子后,我立刻抓住核心爭議:保險公司以“活動類型不相符” “組織方沒盡安全義務”來拒賠,到底合不合理?其實這兩個理由是志愿者受傷理賠里最常見的爭議點,也是幫李女士維權的要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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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第一個緣由:“活動類型不契合”能不能拒絕賠付?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也就是社區組織方得如實告知“活動類型”,不過得是保險公司“明確詢問了活動的具體類型”,而且“活動類型差異會對承保決定產生影響。
我讓李女士去聯系組織方并調取投保資料。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保險公司的投保問卷,只讓選擇“社區公益活動”這一大類,卻沒進一步細分“文化宣傳”或者“環保清理”;與此同時組織方還表示,在投保的時候,業務員沒有提及“不同公益活動類型有承保區別”這一情況,只是說“公益活動都能保”。
如此一來,組織方并不屬于“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拿“類型不符”來拒賠,根本就沒有事實和合同依據。
更關鍵的是,就算活動類別存在著不同,還得具體看,“這種不同是否有,提升風險”。
環保清理與文化宣傳,皆為低風險的社區公益活動,壓根不存在“因類型不同,風險便陡然劇增”這類情況,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借口拒賠。
我曾經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辦理過幾十件團體意外險糾紛案子,明白法院對于“活動類型”的裁判趨向:會著重審查,“類型差別是否影響風險級別”,要是僅是同一大類里的細微差別,并且風險程度差不多,壓根不會認可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
舉個先前審理的例子,志愿者報名參加“圖書整理活動”,實際卻參與“物資搬運”(同屬社區公益范疇),受傷之后保險公司拿“類型不符”來拒賠,然而法院最后判定保險公司敗訴,核心理由在于:兩類活動風險水平基本一致,僅因類型差異而拒賠,缺乏合理依據
組織方沒盡安全責任”可不可當作拒賠的托詞?答案是否定的。
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若要拒賠,需要證明“事故處于免責情形”。并且“組織方沒盡到安全義務”既并非意外險的免責緣由,還和“是否屬于意外”沒啥關聯。
李女士受傷是由于“地面濕滑滑倒”,此屬“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意外。
即便活動組織方因未鋪設防滑墊等行為存在過錯,需承擔侵權責任,也并不改變事故本身的“意外”屬性,更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保險理賠與侵權責任分屬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源于保險合同約定,而組織方的責任則基于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二者涇渭分明,不應混為一談。
我們幫李女士做了兩件關鍵的事:其一向保險公司出具法律意見,表明“活動類型歸為同一大類、風險沒差別,組織方的義務不影響意外的認定,拒賠的理由站不住腳”;其二補充提交組織方的活動通知(用來證明是社區公益活動)、現場照片(用以證明地面濕滑是客觀狀況)、同伴證言(證實組織方已提醒要小心),進而鎖定“意外的屬性”。
最終,保險公司在意識到其拒賠理由缺乏合理依據后,同意全額賠付2.3萬元的醫療費。
這個案件給所有志愿者提了個醒,在參與活動時,倘若不幸受傷,并遭遇拒絕賠付的情況,千萬不要被“活動類型” “組織方責任”這類的說辭輕易帶過去,先弄清楚幾個關鍵問題:“事故是否屬于意外”,以及“拒賠的理由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據”。通過專業的法律剖析,往往能幫助你破除理賠的障礙,也是參加志愿活動時必須留意的一點。
若志愿者在活動中受傷且意外險遭拒賠,應重點審查以下兩方面:第一,“活動類型差異是否實際影響風險水平”;第二,“保險公司的拒賠事由是否屬于免責條款約定情形”。需明確的是,同一大類公益活動中的細微類型差異,并不構成有效的拒賠依據。而組織方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意外險理賠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二者不宜混淆。
維權關鍵在于堅守“意外”屬性本身,依據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清晰反駁保險公司的模糊拒賠理由,并將保險賠付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嚴格區分。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志愿者受傷”的案件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先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過一個案例,其結果就跟李女士的案子大不一樣,這更能讓大家清楚地明白“意外”的界限所在。
在那個案子中,志愿者王先生報名參與“社區安全宣傳活動”,但他私自去參與有專業資質要求的“高空救援演練”,且此演練不在活動計劃里,風險比宣傳活動高很多。
演練當中,他因沒系好安全繩就摔落受傷,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以“參與未申報的高風險活動,屬于免責情況”拒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故意去參與超出活動范圍的高風險項目,且保險公司已經在條款里清楚寫明“未申報高風險活動不賠”,還進行了提示,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同樣是“志愿者受傷理賠”,為什么結果大不相同?
核心之處就在于“是不是超出活動的范疇、是不是增添了風險。
李女士的案子是“于申報活動里受傷,風險無差別”,王先生的案子是“擅自參與高風險未申報活動,風險急劇增加”,這也就表明,法律既會保障志愿者合理的理賠權益,還會懲處“超出活動范疇、忽略風險”的行為,重點就在于“是否契合保險合同的約定”。
結語
志愿者的每一次付出都應當被溫柔守護,而保險正是這份守護中堅實的保障。然而現實中,保險公司的拒賠往往并非“無法賠付”,而是利用大多數人對“活動類型風險界定”及“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別”的不了解,試圖以模糊理由規避賠付責任。
如果你在志愿服務期間受傷,被保險公司以“活動類型不符” “組織方未盡保障義務”等理由拒絕賠付;或者不確定是否符合賠付條件,又或者有醫療費用單據和活動證明卻不知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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