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高速公路的噪音問題,陜西安康的龔先生將陜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龔先生今年64歲,家住安康市下轄的旬陽市金寨鎮權口村,他家離十天高速只有20多米遠。自從2011年十天高速通車,奔流不息的車輛所產生的噪聲影響龔先生一家已有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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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先生家門前的高速公路。圖源受訪者
龔先生曾就此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決。2024年10月28日,龔先生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陜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要求對方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因維權產生的經濟損失等費用。
去年12月30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責令陜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賠償龔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0元。今年1月5日,龔先生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對一審的賠償金額并不滿意,目前已經提交上訴請求。
男子稱受高速路噪聲污染
時常心急、心慌、心堵
紅星新聞記者從龔先生處獲得的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09年十天高速項目開工,2011年高速路建成通車。此時龔先生發現其居住的房屋距離高速路柵欄外緣僅20多米遠,路通之后噪聲較大,嚴重影響其一家人生活。龔先生向有關部門反饋后,被告知“不在拆遷范圍內,暫時沒有產生危害后果,此后如存在問題再進行解決”。
隨后,龔先生一家人長期在外務工生活。2017年6月龔先生突發冠心病、高血壓,眩暈摔倒,致傷右腿、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落下二級殘疾,不能再從事重體力勞動,回家生活休養。在此期間,因忍受不了長期的噪聲污染,龔先生時常心急、心慌、心堵等,整天休息不好,生活煎熬,甚至病情反復,出現腦梗、心梗等加重的癥狀。龔先生多次向被告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消除噪聲污染并賠償龔先生經濟損失,但多次催促均無果。
2024年8月10日,龔先生突發疾病,失語,左側肢體無力,緊急送醫搶救后蘇醒,經家人照顧,龔先生勉強恢復生活自理能力。龔先生長期遭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因此提起訴訟。隨同起訴書提交的還有旬陽市金寨鎮沿高速線居民住戶噪聲監測報告、交控白泉分公司關于金寨鎮路段噪聲問題的回函、旬陽市人民醫院病歷資料、交通費票據等。
針對龔先生的起訴,被告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并表示龔先生現有的二層房屋系購買后加蓋且未辦理產權手續,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的二層加蓋完成時間系高速公路建成之前。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若龔先生加蓋二層在高速公路建成后,則至少應當保留30米的距離,否則禁止修建建筑物,該房屋二層加蓋未見相關土地許可和產權登記,為非法建筑物。
除此之外,被告還對龔先生提交的《監測報告》不予認可。認為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侵犯了龔先生合法權益,其病情亦與被告無任何因果關系,主張的損失計算依據錯誤,請求法院駁回龔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
室內外噪聲夜間監測值均超標
去年7月30日,經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委托,陜西中檢西北生態技術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案涉高速公路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室外噪聲和室內噪聲夜間監測值均判定為超標。高速公路噪聲超標,一定程度上干擾和影響了龔先生的正常生活,妨礙其依法享受適宜環境的權利,構成侵權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
而就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在龔先生房屋大門正對的高速公路邊緣外側設置了聲屏障。為了查明聲屏障安裝之后,案涉高速公路營運產生的噪聲是否達到相關國家標準,經法院釋明,被告愿意與龔先生協商選定專業檢驗檢測機構監測,并自愿承擔監測費用,但在法院組織下雙方未就監測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認為高速公路營運中產生的噪聲超標,是客觀存在的污染行為,且道路噪聲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續性等特征,對道路兩側居住者生活環境影響較大,龔先生因噪聲污染導致生活安寧受到侵害,屬于明確的損害事實。被告作為案涉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對龔先生的侵害,使龔先生住房的噪聲達到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程度,確保公路噪聲不擾民。
判決書中還回應了被告認為龔先生房屋二層為非法建筑的說法,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提交的證據雖無法證實原告加蓋第二層房屋的具體時間,但退一步講,即便原告的加蓋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通車之后,其加蓋第二層只是擴大了受噪聲影響的生活空間范圍,并沒有切斷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書還顯示,法院認為噪聲污染會讓人產生精神痛苦,且夜間噪聲超標會讓人難以入眠、情緒煩躁,對此公眾均普遍認可,且具有一定的科學理論基礎。由于龔先生長期生活在高速公路夜間噪聲超標的環境中,其因噪聲影響休息導致精神受到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對龔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
最終,結合本案實際,綜合考量案涉高速公路噪聲污染的時間和強度、原告受到的損害程度、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對龔先生主張的醫療費、維權費用等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編輯潘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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