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天津市疾控預防控制局發布《天津市預防接種單位管理辦法(2025年版)》,其中明確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至少設置1家免疫規劃門診,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里,農村地區不超過8公里;每個區至少指定1家免疫規劃門診或產科接種門診,為1月齡以上兒童提供卡介苗接種服務,為1歲以內兒童提供呼吸道合胞病毒(RSV)長效單抗注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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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預防接種單位管理辦法(2025年版)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預防接種單位(以下簡稱“接種單位”)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接種服務質量和人群免疫水平,預防、控制和消除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工作規范(2023年版)》《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本市各接種單位開展預防接種相關業務活動時應遵照執行。
一、工作職責
(一)市級疾控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預防接種工作指導意見、接種單位管理要求和設置標準等,組織開展預防接種工作質量跟蹤評價,定期公示并及時更新全市接種單位信息等。
(二)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轄區預防接種服務需求,指定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單位,合理設置門診數量;組織開展接種單位評審,確定門診類型、服務形式和周期,明確責任區域和服務人群范圍,及時更新、公示轄區接種單位相關信息并報送市級疾控主管部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預防接種人員專業培訓、工作質量跟蹤評價等。
(三)市、區兩級疾控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工作質量跟蹤評價等;同時要做好接種單位信息的收集、公示、更新與報送。
(四)接種單位負責依據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批準的門診類型和服務范圍,按照工作規范要求,開展預防接種服務、疫苗使用和冷鏈管理、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協助完成病例流調、疫情處置及預防接種相關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建立預防接種相關基礎資料檔案,開展健康宣教、學習培訓和預防接種專業人員管理等;做好接種數據統計與報告;協助開展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承擔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統一調派的臨時接種任務。
二、接種單位分類及設置原則
接種單位應設置在具有預防接種資格的醫療機構內。根據承擔的接種工作任務,分為五類:
(一)免疫規劃預防接種門診(簡稱免疫規劃門診):依據街道(鄉鎮)行政區劃設置,負責轄區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至少設置1家免疫規劃門診,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里,農村地區不超過8公里。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根據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地理條件和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等情況可適當增加門診數量,若設定多家門診需明確服務區域。
(二)產科接種門診:開展助產服務的醫療機構均應設置產科接種門診,為該助產醫療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生物制品接種服務。
每個區至少指定1家免疫規劃門診或產科接種門診,為1月齡以上兒童提供卡介苗接種服務,為1歲以內兒童提供呼吸道合胞病毒(RSV)長效單抗注射服務,規范開展經市級疾控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生物制品服務與應用。
(三)動物致傷處置門診:為可能接觸狂犬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和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者提供傷口處置、狂犬病疫苗、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接種服務。依門診規模、接診時間、硬件配置等分為甲級門診和乙級門診兩類。其中,甲級門診應設在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具備處理嚴重Ⅲ級暴露傷害能力,保證全天24小時開診。各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合理規劃區內門診數量及級別,做到方便就診、擇優開診。原則上,市內六區共建成不少于3家甲級門診,各區總門診數不低于本區街道總數的15%;其他各區每區必須建設至少1家甲級門診,且總門診數不低于本區街/鄉總數的20%。
(四)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門診:根據群眾防病需要為7歲以上人群提供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
(五)補充類接種門診:為學校、企事業單位、外籍人士、持外資健康保險人員、特殊身體狀況人群等提供預防接種服務。該類門診可根據服務對象和/或服務內容命名。
三、接種單位設置條件
接種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醫療機構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范圍包含預防保健科目。
(二)預防接種工作人員須具備臨床或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資格并注冊。預防接種工作人員必須每年參加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且培訓成績合格;動物致傷處置門診工作人員需定期參加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組織的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專業培訓且培訓成績合格。涉及跨區多點執業人員,在培訓周期內,由其他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持申請人“天津市預防接種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向其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進行報備登記。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
(四)符合《天津市預防接種單位設置標準(2025年版)》,其中動物致傷處置門診需符合《天津市動物致傷處置門診建設管理標準(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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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種單位的申報與終止
新增各類預防接種門診或門診發生改(擴)建、遷建等情況時,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向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報告并申請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開展相應服務;免疫規劃門診同步申請評級;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門診、補充類接種門診需同步向頒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備案。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評級和調整,并將結果報告市級疾控主管部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驗收和評級流程參照《天津市預防接種單位驗收與免疫規劃預防接種門診評級管理標準(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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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門診停止服務時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認定、公示并上報市級疾控主管部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時預防接種服務替代工作良性運轉后,方可停止服務。
五、監督與管理
(一)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可根據區域規劃和預防接種服務需求,對轄區內指定設置的接種單位進行適當調整,及時公示并上報市級疾控主管部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登記。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積極鼓勵各醫療衛生機構在接種單位建設與管理過程中提升免疫規劃精細化管理水平,對提供高水平高質量服務且群眾滿意度高的單位可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等激勵措施。
(二)區級疾控機構要加強轄區接種單位運行情況的工作質量跟蹤評價,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督促整改,對于超過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接種單位資格。
(三)對于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的接種單位,依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評價內容與時間安排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對于未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的接種單位,每年由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作質量跟蹤評價,發現問題依據具體情形給予限期改正、暫停接種、取消資格等處理措施,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情節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對于連續6個月以上未按門診類型規定服務范圍提供預防接種服務的門診,應要求其暫停接種,后續依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批或取消資格。
六、信息公示
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和區級疾控機構應通過網站定期更新轄區各類接種門診信息。接種門診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頒發的門診標牌并張貼門診服務信息(包括門診類型、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預防接種門診管理辦法(2018年版)》(津衛疾控〔2018〕58號)《天津市預防接種門診管理細則(2018年版)》(津衛疾控〔2018〕58號)同時廢止。
來源 | 天津市疾控預防控制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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