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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秀蘭與王建國于1986年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2018年,王建國與開發商甲公司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得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建國個人名下。
2019年3月5日,王建國與其子王磊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41萬元價格過戶至王磊名下。王建國于2022年去世。
2024年,李秀蘭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
確認王建國與王磊于2019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王磊將一號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王建國名下;
相關繼承人承擔訴訟費用。
李秀蘭認為:一號房屋系其與王建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建國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房產,且王磊未實際支付房款,雙方名為買賣、實為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
王磊辯稱:
一號房屋實際由其全額出資購買,僅因當時家庭住房政策原因,借用父親王建國名義代持;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裝修、居住,并繳納物業、供暖等全部費用;
李秀蘭在2019年過戶時親自到場配合,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對借名事實知情且同意;
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僅為辦理過戶的行政手續,真實法律關系是借名買房,不存在虛假意思表示或惡意串通。
其他子女亦作證稱,全家均知悉該房屋系王磊出資購買,李秀蘭從未提出異議。
二、裁判結果
?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
王磊與王建國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2019年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為履行借名協議的過戶手段,不構成真實買賣;
李秀蘭未能證明其對房屋享有物權,亦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串通;
其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以合同名稱定性法律關系
法院強調: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應結合出資情況、占有使用、交易背景、履行行為等綜合認定。
王磊提供銀行流水證明:其向王建國賬戶轉賬80萬元,當日即用于支付購房款77萬余元及契稅;
房屋交付后由王磊裝修并持續居住至今,相關費用均由其承擔;
因王磊夫妻名下已有房產,為規避二套房稅費,臨時借父親名義購房,符合常理。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具有高度蓋然性
雖無書面借名協議,但出資+占有+親屬關系+過戶配合行為形成完整證據鏈;
“買賣合同”僅為過戶形式,非真實交易
合同約定價款41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
王磊未實際付款,王建國生前從未催要;
雙方真實目的系將房屋歸還實際權利人,不構成無權處分或惡意串通。
配偶主張無效,需證明自身享有物權
李秀蘭僅以“婚內取得+登記在配偶名下”主張共有,但未舉證其對購房有出資或貢獻;
在借名關系成立前提下,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配合過戶行為削弱誠信抗辯
李秀蘭在過戶時提供全部證件并到場,多年未提異議,現反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但并非一律無效
若能證明實際出資+長期占有+合理借名理由,法院可能認可借名關系。但若房屋涉及限購、信貸欺詐,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配偶維權需“雙重舉證”
主張婚內房產為夫妻共有,不能僅憑登記時間,還需證明:
? 購房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
? 對房屋有管理、使用或還貸行為。
“配合過戶”可能被視為默認同意
即使未簽字,若提供證件、陪同辦理、長期沉默,法院可能認定你知曉并認可產權歸屬。
借名買房務必保留完整證據鏈
包括:
? 出資轉賬記錄(備注用途);
? 裝修、物業、水電繳費憑證;
? 家庭成員書面確認或錄音;
? 政策限制等借名合理性說明。
過戶后超三年起訴,可能面臨時效抗辯
雖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對方可主張權利懈怠、違反誠信,影響法官心證。
重要提醒:
借名買房本質是“用他人名字持有自己的資產”,一旦出名人死亡、負債或反悔,極易引發糾紛。最安全的方式仍是本人直接持有產權。如確需借名,務必咨詢專業房地產律師,提前設計風險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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