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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6〕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時,應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審核后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權利,不受在醫療費用結算時是否已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僅以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參保人已經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由,不予先行支付,參保人起訴請求責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依法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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