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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賭博罪,涉案37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4:李某甲、姚某朋等賭博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83刑初105號
賭資:37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被告人姚某朋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元。
被告人王某闊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罰金3000元。
判決日期:2025.05.08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9月以來,被告人姚某朋、李某甲多次在晉州市××鎮××村多處民宅內利用牌九組織姚某衛、曹某斌乙、王某向、張某、陳某、張某峰、姚某照等人參與賭博,并組織人員在賭局中放款、放哨,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系賭局放款人員,被告人李某石甲、姚某東系賭局放哨人員。姚某朋指認微信、支付寶賬單賭資為17648元,李某甲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19950元,王某闊指認微信賬單放款金額為100000元,獲利2000元,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李某乙指認微信賬單放款金額為3000元,經核查,李某乙無放款獲利,李某石甲放哨二次,獲利400元,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曹某斌乙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114600元,姚某照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0000元,張某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75000元,張某峰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3740元,陳某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70522元,姚某衛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9000元。根據上述參賭人員指認該賭局賭資共計370460元,姚某朋和李某甲在賭局中共計抽頭漁利7000元左右,二人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以盈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姚某東、李某石甲明知他人聚眾賭博,仍為其賭局提供資金、放哨等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姚某東、李某石甲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姚某東、李某石甲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姚某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王某闊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李某石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姚某東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王某闊、李某乙、姚某東、李某石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以來,被告人姚某朋、李某甲多次在晉州市××鎮××村多處民宅內利用牌九組織姚某衛、曹某斌乙、王某向、張某、陳某、張某峰、姚某照等人參與賭博,并組織人員在賭局中放款、放哨,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系賭局放款人員,被告人李某石甲、姚某東系賭局放哨人員。姚某朋指認微信、支付寶賬單賭資為17648元,李某甲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19950元,王某闊指認微信賬單放款金額為100000元,獲利2000元,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李某乙指認微信賬單放款金額為3000元,經核查,李某乙無放款獲利,李某石甲放哨二次,獲利400元,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曹某斌乙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114600元,姚某照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0000元,張某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75000元,張某峰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3740元,陳某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70522元,姚某衛指認微信賬單賭資為29000元。根據上述參賭人員指認該賭局賭資共計370460元,姚某朋和李某甲在賭局中共計抽頭漁利7000元左右,二人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以盈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姚某東、李某石甲明知他人聚眾賭博,仍為其賭局提供資金、放哨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姚某東、李某石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闊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姚某東、李某石甲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從重處罰。鑒于六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再犯罪的可能較小,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王某闊、李某石甲在本案中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交納)
被告人姚某朋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交納)
被告人王某闊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納)
被告人李某乙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納)
被告人李某石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納)
被告人姚某東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納)
二、扣押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違法所得7000元、王某闊違法所得2000元、李某石甲違法所得400,由扣押機關晉州市公安局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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