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徐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江蘇海事局局長繆昌文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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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交通運輸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首次通過執法司法協作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體系化構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機制創新,為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海洋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下面,簡要介紹《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
一、《意見》的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一項改革任務。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從制度層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頂層設計。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深化調解制度改革、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做出了系統部署。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對加強訴訟服務工作、推進解紛力量資源整合、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10月,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協調有關方面形成合力,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2025年7月11日,張軍院長在調研南京海事法院與南京海事局共同設立的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時強調,要推廣南京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楓橋經驗”,積極創新方式方法,不斷提升水上矛盾糾紛源頭預防與實質化解工作質效。截至2025年12月,全國范圍內共設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覆蓋全國沿海、長江流域和其他內河水域。中心建設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統”為主體,聯動當地人社部門、司法部門、行業協會等多家單位,形成了“行政調解+司法保障+社會支持”的多元解紛體系,總結了大量“共享共治”經驗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經過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充分吸收相關單位意見建議,共同起草了本《意見》,推動各級法院與各級海事行政機關協同發力,建立起協調聯動、有機銜接、高效便捷的水上糾紛多元解紛機制,發揮解紛中心防范和調解處置水上交通、船員勞務、人身損害賠償、船舶污染、行政爭議等方面矛盾糾紛的作用,全面提升水上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能,實現“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意見》堅持人民至上原則,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水上矛盾糾紛時效性要求高、事故責任認定專業性強、涉外因素多、海事法院與海事行政機關業務關系緊密等特點,緊扣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需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水上“楓橋經驗”,提出了六項具體任務和四項工作要求。
具體任務:一是強化源頭預防,通過深化進碼頭、船舶、企業、學校“四進”走訪,聯合開展普法與風險預警,開展多領域研究,著力消除影響矛盾糾紛化解的制約因素,提升海事執法司法協作水平。二是突出調解優先,通過多平臺調解入口,構建“調解挺前、訴訟兜底”分層模式,調解范圍覆蓋多類糾紛領域,做到能調則調,應調盡調。三是提升調處效能,定期組織調解員培訓,探索建立“主動履行為主、司法確認保障、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及時發布典型案例,用好法答網、人民法院案例庫等平臺資源,以案釋法增強群眾認同。四是優化功能布局,科學規劃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布局,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場地推動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努力實現群眾化解矛盾糾紛“最多跑一地”。五是深化信息互通,建立交流機制,實現可公開海事監管數據與司法審判數據的共享互通,便利特定數據查詢,服務糾紛化解工作。六是加強人才培養,推動執法司法人員交流互鑒、同堂培訓,吸納多類調解資源,合作培養兼具海事治理經驗與較高法律素養的高端復合型人才。
工作要求:一是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與綜合治理機制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要求新期待。二是建立溝通會商機制,定期通報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推廣應用情況,分析問題、研究舉措,提升源頭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糾紛能力。三是建立健全評價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引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優質高效參與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四是重視宣傳推廣,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船員等當事人通過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解決海事糾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深化與交通運輸部等國家行政機關及職能部門的協調協作,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持續提升矛盾糾紛實質化解能力,推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法治力量。
法辦〔2025〕729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關于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部決定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海事糾紛預防化解效能,努力實現“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標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水上“楓橋經驗”,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建立起有機銜接、聯動集成、高效便捷的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升定分止爭效能。充分發揮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在水上交通、船員勞務、人身損害賠償、船舶污染、行政爭議等方面矛盾糾紛化解中的積極作用,開展線下或在線調解、制作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全面提升水上交通領域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質效。積極推動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與交通運輸部海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強化源頭預防
各級海事執法司法機構深化“四進”走訪(進碼頭、船舶、企業、學校),聯合開展普法宣傳與風險預警。加強水上安全風險防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沉船沉物打撈、水上應急搜尋救助、責任事故認定等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著力消除影響矛盾糾紛化解的制約因素。依法辦理船舶司法扣押拍賣協助執行、海事行政決定非訴強制執行、海事案件調查取證等工作。
(二)突出調解優先
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12368訴訟服務熱線、海事通APP、海事“總客服”熱線、海事自助服務終端等平臺突出調解申請指引,構建“調解挺前、訴訟兜底”分層模式。海事執法機構處理的海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流轉至解紛中心;起訴到海事法院的海事糾紛,立案后可以委托解紛中心調解。解紛中心調解案件的范圍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糾紛、追索船員勞務報酬、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爭議等領域,做到能調則調,應調盡調。
(三)提升調處效能
定期組織解紛中心調解員培訓,用好法答網、人民法院案例庫等平臺資源,不斷提升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業務水平。達成調解協議后,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需分階段履行的,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探索將調解協議履行情況納入海事信用管理體系,建立“主動履行為主、司法確認保障、信用激勵約束”機制。聯合發布船員權益保護、船舶污染防治等專項典型案例,發揮人民法院案例庫示范作用,以案釋法,增強群眾認同。加強類案總結,提煉可復制推廣的調解模式。
(四)優化功能布局
綜合考慮海事糾紛多發地域、專業力量分布、監管部門管轄范圍等因素,科學規劃解紛中心布局,滿足群眾解紛需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因地制宜,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場地推動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努力實現群眾化解矛盾糾紛“最多跑一地”。海事執法機構和海事法院建立“在線對接+隨叫隨駐”協作機制,明確響應時限與現場協作規程,確保及時處理糾紛。統一糾紛受理、調解流程、材料歸檔等各環節工作規程,推廣示范文書樣式。制定解紛中心建設標準,明確功能配置、設施設備、標識標牌等要求,保障解紛工作規范有序運行。
(五)深化信息互通
建立日常交流機制,實現可公開海事監管數據與司法審判數據的共享互通。健全定期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海事管理與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重大海事案件司法審判情況等重要信息。建立便利海事法院在線查詢船舶航行軌跡、事故責任認定等特定數據機制,推動海事政務服務平臺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訴訟服務平臺數據共享。
(六)加強人才培養
探索各級海事執法司法機構互派業務骨干交流鍛煉,提高一線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化解矛盾糾紛的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深化海事復合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推動常態化開展同堂培訓,合作培養兼具海事治理經驗與較高法律素養的高端復合型人才。吸納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律師調解等各類調解資源,共同選任熟悉海事法律及國際規則人才作為調解員。
四、工作要求
(一)堅持黨的絕對領導
牢牢堅持黨對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絕對領導,推動形成黨領導下內外聯動、上下協同、有序銜接的訴調對接工作格局。各級海事執法司法機構要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的綜合治理機制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中的困難,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建立溝通會商機制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共同參與的溝通會商機制,定期通報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推廣應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舉措,積極推進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各地海事法院與海事局建立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從具體工作層面落實相關要求。對在解紛工作中發現的社會治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經會商研究,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建議,促推從源頭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糾紛。
(三)建立健全評價激勵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與交通運輸部根據工作實際建立評價激勵機制,從組織建設情況、矛盾糾紛調解數量、調解成功率等方面定期形成調解工作質效分析報告。對參與糾紛化解工作表現突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引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優質高效參與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四)重視宣傳推廣
各級海事執法司法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案例庫、多元解紛案例庫示范引領作用,積極推動案例入庫,通過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船員等當事人通過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解決海事糾紛。
各地在落實推進中的經驗做法、困難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與交通運輸部。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12月20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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