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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唐阿姨,今年65歲,退休多年,每月有4500元退休金,日子過得簡單知足。我跟老劉“搭伙”過了12年,這12年里,我提過好幾次領證結婚,想給晚年一份踏實的保障。
每一次,老劉的反應都像被踩了尾巴:“你賊心眼多,領證不就是想長期占我的房子,還想管我的退休金卡?”
我怎么解釋都沒用。在他眼里,我的真心,不過是算計他財產的偽裝。
搭伙初期,老劉曾主動提出生活費他全包。但有一個條件:我得幫他女兒接送外孫上學放學。
那時我對他還有感情,加上我兒子結婚時,他給過一萬塊禮金,讓我很感動。接送孩子,我覺得是舉手之勞,便答應了。
可事情慢慢變了味。他女兒女婿開始頻繁回來吃飯,雖然飯是老劉做,但家里的活兒成倍增加。有孩子的家庭都知道,整潔不再,小孩子的衣物一天要換洗好幾身。
我喜歡孩子,但我也有自己的生活。我每月會拿出2000元資助在外地的兒子,老劉知道后,話就變了味:“你吃我的住我的,錢卻只往自己兒子那兒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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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心里,我跟他在一起,就該全身心為他家服務。接送外孫是“分內事”,而我補貼自己兒子,就成了“吃里扒外”。
爭吵之后,他聽了女兒的“勸”,提出了“AA制搭伙”。他說,這是“老年人的最高境界”,公平,誰也不吃虧。
我問他:“你家四口人常來,我就一個人,生活費怎么AA?”這句話戳中了他女兒的痛處,她立刻說孩子要上初中了,以后不在這兒吃飯了。
老劉則冷冷地說:“人老了在一起就是做個伴,你要總這么算計,不如散伙。”
我試圖跟他溝通未來。我說,現在你覺得有女兒在身邊,等真需要人貼身照顧時,女兒也有自己的家庭,最終依靠的還是老伴。
如果他對我真心,我們就領證結婚,彼此攙扶走到最后。
老劉的防備心堅不可摧。第一道墻是房子:“你別想了,房子早過戶給我女兒了。”
我說沒關系,領了證可以住我那里,只要兩顆心在一起,日子就能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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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立刻筑起第二道墻——退休金:“你退休金少,領證不就是惦記我每月7600的退休金?想都別想!”
我告訴他,7600看著多,真到了臥床請保姆的時候,這點錢剛夠費用。他卻認為我“心眼壞”、“總盼著他生病”,說我“只想占男人便宜”。
一次次被拒絕和貶低后,我的心也涼了。 我不再提領證,只在心里做好了打算:能搭伙時,就好好過;誰要是病了,就各自安好,互不拖累。
今年開春,老劉總說身體不舒服,我勸他去做全面檢查。他急了,指著我罵:“你就盼著我病,好找借口走人!”
我無言以對,盡到了提醒的責任,聽不聽由他。
直到那天,他女兒一家來吃飯,飯桌上老劉突然手抖、眼神迷糊,被緊急送醫。手術,住院20天,我在病床邊守了20天。
出院前夕,我對他說,我要走了。
他瞬間急了:“你怎么能這么無情?我現在需要人伺候,你就要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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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靜地回答:“搭伙過日子,是彼此身體都好,做個伴。只有領證結婚,才是真老伴,才有法律上的責任和保障。”
“我給過你很多次機會,問你要不要領證在一起。你怕我要你的房子、動你的存款。現在你臥床了,卻希望我對你不離不棄。你沒真心善待過我,我憑什么要無私奉獻?”
老劉慌了,提出按“住家保姆”給我開工資。我開價:每月5000,生活費另算。否則,我轉身走人。
他罵我“無情”、“趁火打劫”、“原來這12年就為了掙錢”。
這一刻他才終于明白,他死死攥了一輩子的財產,在疾病和脆弱面前,換不來一雙心甘情愿照料他的手。
他曾經以為用“AA制”鎖住了自己的利益,卻不知也鎖死了本該有的溫情與保障。
唐阿姨的經歷,不是個例。它揭示了“搭伙不領證”這種普遍模式下的殘酷邏輯與法律風險。
從法律角度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保護。這意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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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沒有法定身份,關鍵時刻寸步難行。尤其是在伴侶生命垂危時,連手術簽字權都沒有。日常生活中,想要處理各種事務也困難重重。
第二,財產與繼承隱患巨大。 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很可能被擁有房產繼承權的子女“請”出家門,居住權毫無保障。
即便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養,另一方想分得遺產,也只能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以“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為由,請求法院酌情分給適當遺產,且份額通常遠低于法定繼承人。
第三,贍養義務出現真空。 如果一方沒有子女,又沒有婚姻關系作為紐帶,其晚年贍養將失去法律層面的保障,可能陷入“孤老”境地。
老劉以為“AA制”和把財產給女兒就能萬無一失,卻沒想到,這恰恰將可能最需要依靠的人——生活伴侶,推到了法律和情感的對立面。
那么,老年人追求陪伴,又該如何規避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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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定監護:雙方可通過公證,簽署《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在一方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另一方作為監護人行使醫療決策等權利。
2、書面協議: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間,簽訂詳細的《搭伙養老協議》,明確約定生活費用分攤、財產歸屬、醫療開支、家務分工等,甚至可約定互不繼承遺產。一份內容清晰的協議,是避免糾紛最好的“定心丸”。
3、遺囑與居住權: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可將部分財產遺贈給同居伴侶,保障其生活。同時,可以為伴侶在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設立“居住權”,確保其老有所居。
4、最根本的:結婚登記。 這是給予雙方最全面法律保障的方式。婚姻關系能自動確立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繼承權等核心權益。
然而,所有的法律工具,都建立在一樣東西之上:彼此的真心與誠意。 像老劉那樣,從一開始就懷著提防和算計,再完美的協議也形同虛設。
感情是相互的。平時只想得到一個免費保姆,節省生活成本;大難臨頭時,卻盼望對方念及舊情不離不棄——天下沒有這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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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伙”的本質,是財產焦慮與情感需求交織下的無奈選擇。 但若只有焦慮,沒有信任與付出,那么關系就像水中浮萍,稍有風浪就會散開。
真正的“老有所伴”,需要法律的鎖來保障權益,更需要用真心作為鑰匙,打開彼此防備的心門。當子女能理性看待父母的財產自主權,當老人能勇敢地用法律明確權責、用真誠交換陪伴,“相伴到老”才不再是一場充滿風險的冒險。
老劉的故事,是一個關于算計與醒悟的故事。它告訴我們:晚年的安全感,一部分來自法律賦予的身份,另一部分,則來自于你曾經毫無保留付出過的真心。 后者,往往決定了當你需要時,身邊是否還有人愿意為你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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