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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更大發展,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圖/IC photo
新年伊始,河北、天津、山東、福建、甘肅、內蒙古等6地民營經濟促進條例同日實施。據媒體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14個省級行政區落地了相關條例。
這無疑是對“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積極響應,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與合法權益,也將獲得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在司法層面,2025年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隨后便發布了一批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彰顯為民營企業構建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司法立場。
這批典型案例中,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作為懲治民企內部貪腐的標桿案例,尤其具有重要示范與警示價值。
該案中,兩名民企高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5.6億余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致企業巨額損失;法院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孫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二人均被沒收財產一億元,5.6億余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亦被全額追繳。
該判決彰顯司法嚴懲民企內部貪腐,警示民企高管非公受賄也需擔刑責、違法所得將被追繳,休得妄圖借職務牟利。但案中受害民企的巨額經濟損失至今仍難以充分彌補,這一現實困境也值得關注。
民企高管,實際就是企業雇來管事的,是受托人,一門心思為企業謀利是其忠實義務,這也是公司法所明確的。他們收受賄賂,實質是把企業給的職權當成自己牟利的工具,其所得的賄賂贓款就是違反忠實義務交換來的違法收入。
企業也因此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受害人,應當有優先獲得補償的權利。把賄賂贓款歸入企業,就是要把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情況掰正,也合情合理。
為切實筑牢民營經濟產權保護屏障、助力受害企業挽回實質損失,有必要激活公司法所規定的歸入權制度,探索構建非公受賄贓款優先返還受害企業的司法機制。
如此,就能讓司法保護的觸角真正延伸到民營經濟發展的痛點與難點之處,以更精準的司法供給適配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求。
贓款上繳國庫,架空了公司歸入權
公司歸入權,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規定,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所獲利益享有的收歸公司所有的法定權利。
雖然學界對歸入權的性質存有爭議,但立法已明確其權利來源與適用情形,多數情形可通過民事、刑事途徑實現救濟。然而,針對非公受賄贓款,即民企內部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的賄賂,現行刑法救濟仍存在明顯障礙。
相關研究顯示,司法實踐中對該類贓款多采取一律上繳國庫的處置方式。事實上,非公受賄贓款理應納入民企歸入權范疇,依法歸企業所有。
將其直接上繳國庫的做法,不僅架空了公司法中關于歸入權的明確規定,更與當前保護民營經濟的政策導向及法律精神存在明顯錯位。
民營經濟促進法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均明確強調對民企產權的保護,這已經為民企實現非公受賄贓款歸入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與清晰的政策依據。
保障民企對非公受賄贓款的歸入權,更是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現實迫切需求。
一方面,這是彌補企業損失、穩定經營秩序的關鍵途徑。非公受賄往往直接導致民企采購成本虛高、項目利潤流失、商業機會喪失等經濟損失,通過歸入權追回贓款,可直接填補資金缺口,避免企業因資金鏈斷裂陷入經營危機,充分體現損害與救濟相對應的法理原則。
另一方面,這也是強化企業反腐動力、完善內部治理的重要抓手。歸入權的有效落地,能讓企業切實感受到 “反腐即止損”的實際成效,進而激發其建立內部反腐機制的積極性。
若贓款無法追回,企業可能因維權成本高于收益對內部腐敗放任縱容;而歸入權的實現,將促使企業完善采購監管、財務審計、高管履職監督等制度,從源頭遏制非公受賄行為。
民企歸入權,面臨諸多現實困境
目前,民企對非公受賄贓款的公司歸入權實現尚面臨三方面困境。
一是,權利主張程序銜接不暢。公司歸入權需依托股東代表訴訟、公司直接訴訟等民事程序主張,而非公受賄案件涉刑事程序,兩者在程序銜接上存在障礙。
刑事程序中司法機關優先追繳贓款,若未及時通知企業主張歸入權,可能導致贓款被先行上繳國庫,企業后續通過民事程序主張權利時無款可追。
與此同時,部分法院認為刑事判決已對贓款處置作出認定,民事程序應尊重刑事裁判結果,駁回企業歸入權主張,形成刑事程序排斥民事救濟的局面。
二是,對贓款性質認定存在誤解。當前多數觀點認為,非公受賄贓款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賄人的財物,而非受賄人所在單位的財物。
持此觀點的理由是,非公受賄的核心是行賄人基于權錢交易,自愿將自有財物或其可處分的財物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所有權最初歸屬于行賄人。
而且,受賄行為不改變行賄人財物的原始屬性,受賄人收受財物后,該財物雖因涉及犯罪成為贓款,但原始來源仍指向行賄人,而非受賄人所在單位的財產。
三是,損失與贓款的因果關系證明難。企業主張歸入權,需證明非公受賄行為與贓款存在因果關系,但實踐中該因果關系常因多因一果難以舉證。
例如,民企高管受賄導致企業項目失敗,損失可能包括直接投入、預期利潤、違約金等,部分損失與受賄行為的關聯性難以量化;部分企業因內部管理不規范,缺乏采購合同、財務憑證等證據,進一步加劇了因果關系證明的難度。
民企對非公受賄贓款的公司歸入權難以實現,成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首先,是法律規定的模糊性與沖突性。公司法第181條與第186條規定非公受賄贓款應歸公司所有,但未細化歸入權的主張程序、舉證責任分配等內容。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追繳或退賠,被害人合法財產應返還”,但也未明確民企是否屬于非公受賄案件的被害人,導致司法機關對贓款是否應返還企業存在不同理解。
其次,是司法實踐中的重刑事、輕民事傾向。部分司法人員存在刑事案件優先于民事救濟的認知偏差,認為非公受賄案件的核心是懲罰犯罪,贓款上繳國庫是維護國家利益,而忽視企業作為受損方的權益。
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刑事偵查階段未告知企業可主張歸入權,未對贓款進行權屬保全;審判階段未在刑事判決中明確認定贓款性質,導致企業后續民事主張缺乏依據;執行階段優先將贓款上繳國庫,拒絕企業提出的歸入權執行異議。
同時,企業自身維權能力也不足。民企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維權意識薄弱、法律資源匱乏的問題。
例如,部分企業對公司歸入權的法律概念認知不足,遭遇內部受賄后僅關注對受賄人的刑事追責,忽視贓款追回。企業缺乏專業法律團隊,也難以應對刑事與民事程序銜接、因果關系證明等復雜法律問題,部分企業因維權成本高于預期收益主動放棄歸入權主張。
此外,企業內部管理不規范,如財務記錄不完整、采購流程無留痕,導致訴訟中無法提供有效證據,進一步削弱了企業自身的維權能力。
贓款返還民企,有法理與法律依據
民企對非公受賄贓款的歸入權實現,并非單純的權益救濟手段,而是兼具一定法理基礎與多元法律依據的制度安排,為民營經濟財產權保護提供核心支撐。
法理層面,歸入權實現契合三重邏輯內核。
其一,這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必然要求。
依據公司法基本原理,民企高管與企業構成委托代理關系,負有以企業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的法定忠實義務。非公受賄本質是內部人員將職務權限異化為牟利工具,其所得贓款屬典型違法收益。
企業內部人員,享有企業提供的薪酬福利、職務便利等權利,就應恪守忠實義務。一旦違反義務獲利,企業通過歸入權收回贓款,正是對權利義務失衡狀態的法律矯正。
其二,這也是損害填補原則的特殊體現。
非公受賄不僅使內部人非法獲利,更直接導致民企經濟損失與信賴利益受損。基于民法損害與救濟對應邏輯,歸入權無需精準證明損失金額與因果關系,直接將違法所得收歸企業,既彰顯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法治共識,更彌補傳統損害賠償的舉證困境,避免企業受損無救濟的不公。
其三,是法人制度的核心訴求保障。
我國民法典明確,法人以全部財產獨立擔責,法人財產權的核心是財產支配與控制權。非公受賄贓款雖源自行賄人,但其產生根本依賴內部人所持企業職務權限,屬職務衍生利益,與法人財產權直接關聯。
若允許內部人侵占該利益而企業無法收回,將變相侵蝕法人財產權、動搖法人獨立人格根基,歸入權正是對民企法人財產權的強化保護。
法律層面,也已形成多部門法協同的規范支撐體系。
如公司法第181條、186條對歸入權的直接規定,構成基本制度依據;刑法第64條雖未明示,但可通過法律解釋確認民企被害人地位。
傳統觀點將行賄人視為被害人的邏輯存在缺陷,行賄款因行賄行為喪失合法性,不符合合法財產要件。而民企因受賄遭受的損失屬合法權益受損,且與受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符合被害人實質要件,據此可主張贓款優先返還。
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明確,被害人損失、民事債務優先于罰金、沒收財產執行,為歸入權實現提供程序保障。
需特別強調,民營經濟促進法雖屬特別法,其強化民企財產權保護的立法精神對一般法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處理相關問題時,需將公司法、刑法條款適用與民企權益保護深度結合,形成一般法與特別法協同發力的規范體系,為歸入權實現筑牢法律根基。
構建協同路徑,破解權利行使障礙
民企非公受賄贓款歸入權的有效實現,需從制度完善、司法優化與企業賦能三方面構建協同路徑,破解實踐中的權利行使障礙,形成全鏈條保障體系。
首先完善法律體系,筑牢制度根基。制度層面可聚焦規則細化與跨法協調,明確歸入權實現的具體依據。
一方面,可細化公司法相關規定,在修訂中增設歸入權主張期限,避免權利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同時明確歸入權的行使方式、舉證責任分配等實操細節,減少法律適用爭議。
另一方面,化解刑法與公司法的規則沖突,可由“兩高一部”聯合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民企因非公受賄遭受直接損失的,可認定為刑法第64條規定的被害人,其主張的贓款屬合法財產應優先返還。
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也可對贓款性質初步認定,若涉及歸入權,應及時通知企業主張權利并凍結保全贓款,禁止未經審查先行上繳。刑事判決可明確贓款歸屬,支持歸入權的應直接載明返還企業,為執行提供明確依據。
其次優化司法實踐,暢通實現程序。司法層面可構建刑民協同機制,規范程序流程,提升權利實現效率。
探索建立刑民一體化審理模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應主動告知企業歸入權主張權利,同步收集受賄行為與贓款關聯的關鍵證據
法院對涉及歸入權的案件,可在刑事訴訟中一并審理企業的歸入權訴求,避免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已處置、民事主張無款可追的困境。
同時規范贓款處置與執行程序。可明確贓款返還優先級,扣除必要辦案費用后,優先滿足企業歸入權主張,未足額部分由受賄人以個人財產補足。
建立贓款權屬爭議聽證機制,對行賄人提出的異議,重點審查其是否因賄賂獲利,再按企業損失與行賄人獲利比例合理分配。完善執行異議救濟,企業對贓款處置行為有異議的,可書面申請法院審查并限期作出裁定,保障程序權利。
最后還需強化企業能力,提升行權水平。企業自身需增強維權意識與證據儲備,同時依托外部支持降低行權成本。
加強合規建設與證據管理,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聯合開展歸入權維權培訓,通過典型案例講解、法律條文解讀提升企業認知。引導企業完善內部合規體系,實現采購流程留痕、高管履職監督、定期財務審計等制度落地,確保遭遇受賄時能及時固定受賄行為、贓款金額、企業損失等關鍵證據。
完善外部維權支持機制,司法行政部門與律師協會組建專業團隊,搭建民企法律幫扶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案件代理等服務。發揮工商聯與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企業遭遇司法不公時,可通過協會向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推動問題高效解決。
三條路徑相互支撐,既通過法律體系明確權利邊界,又以司法實踐打通實現渠道,再靠企業賦能強化行權能力,形成制度有依據、程序有保障、企業有能力的歸入權實現閉環,為民營經濟財產權保護提供堅實支撐。
實現民企歸入權,也需兼顧長期發展
民企非公受賄贓款歸入權的實現,也需兼顧多方權益與長期發展,可從三方面深化探索,確保制度科學適配。
首先,平衡歸入權實現與行賄人合法權益。保障民企歸入權的同時,需區分行賄人行為性質與利益狀態。對被索賄且未獲得任何利益的行賄人,其合法財產損失應得到關注。
可建立專門補償機制,允許行賄人在企業收回贓款后,向受賄人追償,避免因側重企業保護而忽視行賄人合法權益。同時嚴格界定合法財物與違法所得,保障行賄人對自身合法出資的追索權,防止產生新的利益失衡。
其次,推動歸入權制度與民營經濟發展動態適配。
隨著民營經濟發展,非公受賄呈現隱蔽化、復雜化特征,虛擬貨幣、股權代持等新型賄賂手段不斷涌現。歸入權制度需同步迭代,可探索區塊鏈等數字化技術應用,精準追蹤贓款流向與歸屬。
針對跨境受賄案件,還需強化國際司法協作,為走出去的民企提供跨境權益保護,適配企業全球化發展需求。
再次,強化歸入權實現的政策保障與監督。
可將歸入權實現情況納入地方民營經濟保護考核,對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表彰。由人大常委會、政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調研司法辦案與企業權益保護效果,督促問題整改。
同時建立效果評估機制,通過問卷調查、企業訪談收集意見,為制度優化提供實踐依據,確保制度設計與企業需求精準對接,力促民營經濟更大發展。
撰稿 / 汪明亮(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 / 何睿
校對 /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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