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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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王傳凱把張阿姨告上了法庭,向張阿姨索賠醫療費、修車費、誤工費共計一萬。他覺得自己有一張協商協議書就是證據在手,然后自己第二天也特地去醫院夸大描述了傷情,拍了個片子,至于說誤工費,因為自己沒有真實誤工,所以就用去年的當地平均工資進行了一個計算。
王傳凱自以為自己的證據齊全,可是當開庭的時候,王傳凱看到張阿姨提交的證據有事故認定書,有電瓶車修車單據,有聊天記錄截圖,有電話錄音,甚至還對王傳凱的訴求,進行了逐一的反駁,反駁的是有理有據,讓王傳凱在法庭上無從辯解。
站在原告席上的王傳凱,只是一只在那強調自己修車費,可是當法官問他:“你這個表格里的修車項目,哪些是這次事故撞壞的?有定損報告嗎?”
面對法官的質問,王傳凱只能搖搖頭的說道:“沒有定損,因為我只有交強險,我是去附近車行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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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會去采納當事人說什么,而是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去結合證據判案,對于誤工費,王傳凱也拿不出自己真實被扣發工資的證明材料,只是含糊其辭的說:“我申請了工傷,但沒被認可,所以也沒扣發工資。”
法官看了看王傳凱,問了問王傳凱還有什么要補充的嗎?王傳凱說沒了,張阿姨補充了自己的中度抑郁癥的就診證明,證明了自己因為王傳凱這個事故和言行,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希望法官能夠公平判決。
法官最后敲下法槌,對于王傳凱的修車費、誤工費,都依法駁回了訴求,因為就醫是屬于人身損害,法律以生命至上為原則,所以在考慮有事實就醫情況,雖然檢查結果王傳凱沒有任何傷勢,但是法院還是按照60%的責任,判了被告張阿姨賠付100余元給王傳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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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邏輯其實很簡單:《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不是”誰的責任大,就賠對方所有損失“的算術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時候,法律優先保護的是”人“,哪怕張阿姨是主責,其人身傷害是優先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機動車一方的物的損失,在《道交法》76條規定,非機動車是不需要額外賠償的,在責任劃分下,就已經懲罰了非機動車一方的主要責任過錯。也減輕了機動車一方賠償非機動車一方的經濟壓力。
機動車是一種高速運輸工具,有著優者危險原則,這種較高的運行風險,駕駛人就更應該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這是法律條款,也是一種正確的價值觀,“生命的價值永遠高于財產。“
幾個月后,張阿姨路過那條自己出事故的馬路,看見一輛電瓶車和轎車撞了,電瓶車車主坐在地上哀嚎著:“痛死我了“。轎車上走下來一位年輕的小伙子,很有禮貌的蹲下來詢問:“您哪里不舒服,我給您打120,送您去醫院。”
張阿姨想起自己的那次事故,想起王傳凱執著的修車費,虛假的誤工費,也想起了判決書里的話。原來“主責”不一定是全錯,次責也未必就是對的。責任劃分是交通規則的池子,可在法律心里,“人”永遠是放在第一位的。
無論誰是主責,誰是次責,真正重要的,我覺得是我們是否能夠把人的生命和價值放在第一位,法律的溫度,它不僅僅是如何保護財產,更多的是它如何去保護弱勢一方的尊嚴。不合理的訴求,法院從不會姑息。
文明社會的法治建設,它還需要大家明白這不是一個弱肉強食的古老社會,對于強者,更應該有自我約束的能力,多一些承擔撞人的過錯,以人為核心的基本道德。
每一天的車水馬龍,總會有人和車的狹路相逢,但只要記得“生命比任何都要金貴”,那么很多爭執,或許從一開始就不會發生了。
作者: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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